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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部分許可。

商標許可的方式有以下:

1、獨占使用許可,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

4、部分許可。 即商標的權利人在壹定的範圍或領域內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總之,商標許可的方式包括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三種類型。無論是哪壹種許可類型,都只是獲取商標的使用權,而非獲得商標權,如果想要獲得商標權,只能通過註冊商標或者購買轉讓商標來實現。

綜上所述,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部分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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