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商標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組合商標綜合了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三維商標或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的不同特點,易於識別,便於呼叫名稱等特點,因此在企業註冊商標中也市場可以看見組合商標的廣泛應用。那麽在什麽情況下,組合商標能夠受到商標侵權後商標法的保護呢?
對於是否對組合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壹般可以用幾種方式進行分析。關於認定的組合商標從整體上看來的商標近似對比,還有在部分要素上面對組合商標的近似進行判定。
①整體比對與部分比對相結合
應首先將組合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整體比對,在整體比對有差異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要素保護原則,將組合商標中的某要素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比對。在整體比對與部分比對相結合的情況下進行綜合的判定,最後再下結果。
②被控侵權標識使用的部分要素是否是組合商標中的主要部分
判斷被控侵權標識使用的部分要素是否是組合商標中的主要部分是判斷被控侵權標識的核心問題。壹方面,應從要素外觀性進行分析,根據要素在組合商標中的整體結構、比例,判斷該要素是否在組合商標的整體布局中較為突出,此種要素更易為相關消費者所關註、識別。
另壹方面,應從要素使用性進行分析,當權利人的產品包裝、企業名稱及對外宣傳中較多使用該要素時,使相關消費者能夠對該要素與權利人之間產生較為穩定的聯系,其即具有了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識別性。
③被控侵權標識能否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被控侵權標識能否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涉及組合商標的知名度、被控侵權標識行為人的使用行為及主觀意圖等。組合商標如果在市場中經過長久的發展已經具備壹定的知名度之後,則需要結合這方面再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判斷,因為組合商標被消費者熟知,所以假設有近似商標將會造成混淆,所以就會構成商標侵權。
組合商標具有容易識別、便於呼叫等優點,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是對商標通常都是整體識別,因此在進行侵權認定是壹般不允許分割比較,但不排除對組合商標特別顯著突出的文字或圖形部分給予特別的註意。所以壹般情況下進行比對可以按上述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