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無效的含義
註冊商標無效是指因商標註冊不當,有關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或裁決,使已經核準註冊的商標專有權視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況。
商標註冊無效制度主要為商標法41條所確定。雖然第41條文當中並沒有出現“無效”字眼,而是使用“撤銷”字眼,但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該條規定即是商標註冊無效制度。
(二)商標無效的理由
商標無效是由商標註冊不當引起的,根據商標註冊條件,可以將商標無效的理由分為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1,絕對理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註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三)宣告無效的程序
商標的無效宣告基於無效的理由不同,程序也有不同。
1,在註冊商標絕對無效理由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何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商標無效,商報局也可以依職權宣告該商標無效;而在商標相對無效理由中,只有哦有爭議的商標權人或與爭議商標有厲害關系的人才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
2,在註冊商標絕對無效理由中,請求宣告無效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在商標相對無效理由中,相對人請求宣告無效必須在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不過,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受理無效宣告請求的行政機關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可以依職權宣告商標無效。
(四)無效宣告的效力
商標被宣告無效後,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既不存在,即商標的無效宣告具有追溯力。但是,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