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使用法律禁止註冊的標誌,撤銷以欺騙手段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可以依職權主動作為。具體情況包括: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註冊的商標,即使將法律禁止使用和註冊的商標作為商標使用。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1、12條規定註冊的商標,即使是法律禁止註冊但未禁止使用的商標作為商標使用。3.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4.商標專用權人有下列商標違法行為之壹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1)自行變更註冊商標;(二)變更註冊商標的註冊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的。5.商標專用權人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其所在的特定場所的名稱、標誌、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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