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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什麽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在新商標法中,增設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如果對此不了解可以找相關商標代理顧問進行咨詢。那新商標法是如何進行規定在先使用抗辯申請的?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策朋商標申請註冊全國服務熱線:400-658-2688,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根據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商標查詢,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其中“原使用範圍”如何界定的不無解釋的余地,壹般解釋包含原使用的地域範圍、原生產經營規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等等。

如果將在先使用商標的範圍或經營規模,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既涉及商標權人的權益,有涉及到消費者的權利,並非地理區域或業務規模的閑置可以解決的,所以需要將商標原使用範圍解釋為原使用的商品範圍。所以總結了商標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先使用的事實。即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確已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壹定的影響,並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3、先用權的範圍應當限制在他人註冊商標被核準註冊前所使用的商品範圍,而不能任意擴大。這種範圍通常是限於原有的商品品種或服務範圍,而不能任意擴大。

4、在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核準註冊後,先用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應以不造成消費者混淆為原則,不能接商標權人的影響銷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說,先用權人不得出於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繼續使用其商標。在具體做法上,先用權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壹定的標記的形式與商標權人的產品作出區別,如標明自己的廠名或廠址等。

以上就是關於商標在先抗辯時,商標註冊費用,商標申請人應該遇上的壹些問題總結,策朋商標註冊是中國商標局備案代理機構,如果商標申請人遇上了商標問題,可以選擇找壹個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公司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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