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有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那麽註冊商標轉讓應符合哪些法定要求呢?今天標妹就來為大家盤壹盤註冊商標轉讓應符合哪些法定需求?
首先是流程問題,第壹時間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註意: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轉讓手續必須齊全,商標局有權通知未壹並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人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
註冊商標轉讓須符合以下四個要求:
a.商標轉讓,轉讓人必須是將整個商標權轉讓,即將該商標核準註冊所核準的所有商品上的專用權轉讓給受讓人;
b.對於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有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轉讓人要將轉讓人這些商標壹並轉讓;
c.轉讓的商標必須是有效的商標;
d.轉讓人轉讓藥品、煙草制品、報刊雜誌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商標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
其實對於註冊商標轉讓並不是非常麻煩的壹件事,我們只需要按正常的流程走,雙方協商好細節後向商標局提交資料進行申請。只要商標局許可了那麽自然可以轉讓成功。如果商標局沒有許可,那麽這次的轉讓就不具備法律效應。對於商標註冊轉讓的問題,八戒已經發表多篇相關問題的文章,註冊商標轉讓應符合哪些法定需求,也在此向大家分享,大家可以在網站搜索查詢。
註冊商標轉讓簽訂協議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了解受讓商標的情況。並確定起真實性,是否為“註冊商標”,具有商標專用權。
2.核實商標轉讓人是否具備轉讓資格。
3.無效轉讓問題。所謂無效轉讓就是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不符合商標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我國商標法規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
4.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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