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註冊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就壹定構成侵權,筆者卻不敢隨意茍同。判斷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判斷標準有三,其壹確認兩者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二確認域名註冊是否惡意;其三,能否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三者缺壹不可。重慶知識產權律師廖正遠曾就域名與商標權糾紛寫過壹文——《如果能夠正確理解域名的性質和作用 就沒有域名與商標相似的侵權糾紛》對此也有論述,下文將換角度從註冊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構成侵權的法理分析入手,談域名與商標相同或相似並不壹定構成侵權。
事實上,就註冊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構成侵權法理是商標淡化理論。商標淡化理論有兩個目的:其壹是消除商標作為顯著標識的公眾識別性被淡化的危險;其二是防止他人減損商標的區別性、獨有性和所獲得的良好評價。商標淡化的立法本意就是對現有的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範圍的擴大,是馳名商標知名商標更特殊的保護。
在域名和商標沖突的糾紛解決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無不是引用商標的反淡化理論予以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對此,學術上和司法實務界也存爭議。學者李毅鴻就認為,反淡化理論雖有助於制止在互聯網上將代表他人產品與信譽的商標欺騙性地註冊為域名的行為,有助於防止沖淡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防止其知名度下降從而逐漸消滅商標的內在價值和促銷能力的行為。
但是,適用上述商標反淡化規定並不是沒有條件的,只有將商標文字或商標直譯拼音用於域名,並且是在該域名指向的網頁上銷售競爭性商品時,並極有可能產生實質性危害的情況下,適用淡化理論才是合適的。所以,專家表示,註冊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沖突或相同並不壹定構成侵權。其原因就在於此。
第壹,當域名註冊者與註冊商標持有人並不存在競爭關系,並確實不會對其產生實質性損害的情況下,應允許域名註冊人在不同可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後者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設計,允許其間接地利用前人已經形成的良好信譽,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順利推向市場。
第二,商標淡化理論肇始於美國,是美國為奠定其霸權地位服務,單向擴大對商標權人的保護而產生。許多學者認為,對知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已經不再是純粹的知識產權問題,而是經濟強國用於爭取維持本國競爭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從而實現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場,並以法律認可的方式手段壟斷市場的有效途徑,過高的商標保護並不壹定適應我國特殊的國情。不能對知名商標,特別國外的所謂的馳名商標予以毫無保留地保護。
第三,正如TRIPST和巴黎公約雖然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但也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權留給各主權國家壹樣,註冊商標(包括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權利具有地域性。李毅鴻認為,對互聯網而言,不能單純將某個國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域名領域的作法推行到我國予以適用。
第四,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標侵權最基本的條件是侵權人與商標權人處於同樣或相似的經營領域。域名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域名註冊人應與商標權人處於相同或相似經營領域。如果域名沒有被利用於相同或相似的產品的電子商務中,它就完全脫離了“競爭”的範圍,無法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