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許可指在著作權人可以作出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以阻止他人對其作品的有償使用而有意識地不作為,等於是默示了他人對其版權作品的有償使用,稱之為默示許可使用。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指的是什麽默示許可的特點1.尊重著作權人的意誌。不同於法定許可使用,默示許可尊重了著作權人的意誌,著作權人有決定作品是否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權利。在作品發表時,著作權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通過聲明的方式排除他人對其作品的轉載、摘編等方式的使用。2.獲得許可無需明示授權。不同於明示許可使用制度,雖然著作權人的意誌依然是他人能否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決定因素,但是這種意誌不再需要通過著作權人的明確表示,而是可以推定得出。舉例來說,某壹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作出了對該作品不得轉載的聲明,則他人就不能再取得該作品的許可使用權。而如果著作權人沒有作出此種聲明,則默認為使用人使用該作品已經獲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3.許可針對不特定主體。與明示許可不同,著作權的默示許可的被許可人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只要著作權人的行為屬於默示許可行為,則任何人都可以不再經過著作權人事先明確同意而使用該作品。4.著作權人有獲得壹定報酬的權利。跟法定許可壹樣,作品的使用不是無償的,著作權人有通過作品的被使用獲得相應的報酬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的創作作品的勞動付出有物質上的回報。相關法條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建立相應的默示權許可使用制度。《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摘編,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另外,2006年國務院頒布,2013年最新修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壹般被認為屬於法定許可範疇,但存在著法定許可與默示許可雜糅到壹塊,立法思路不清晰,缺乏邏輯體系等問題。
上一篇:助人為樂先進事跡材料三篇範文下一篇:淺析宗教人物能否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