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九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糾紛案件中,被告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中止訴訟:
(壹)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使用的技術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屆滿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中止訴訟必要的除外。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審查確認的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