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申請表(見附件);
(二)申請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機場設置自動售藥點的使用權證明;
(四)自動售藥機質量管理文件和設施設備目錄;
(五)自動售藥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擬經營的藥品品種清單。
審批部門是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方式確認自動售藥機經營項目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相關材料自動售貨機銷售藥品,必須先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證書。不辦理就賣藥的,有關部門會依法沒收。
自助售藥機註意事項: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藥品管理政策、法律法規。藥品自動售賣機業務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自動售藥機的部署場所應當符合當地城市管理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
要達到標準,自動售藥機應放置在幹凈整潔的地方,避免日曬雨淋。其次,自動售貨櫃內的藥品要外用和內服分開放置,自動售貨機內的濕度要保持在35%-75%之間。
銷售的藥品必須符合銷售標準。自動售藥機只能銷售乙類OTC藥品和部分二類醫療器械等產品。自動售藥機不得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有特殊儲存要求的藥品、有特殊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如含特殊藥品的復方制劑)。
遵守規則:開始經營自動售貨機的,必須遵守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如果違規,監管部門會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