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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的犯規規則

壹名球員故意違反以下九項中的任何壹項,即:

A.踢或試圖踢對方隊員。

B.絆倒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前方,伸腿或彎腰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

C.跳到對方隊伍。

D.與對方隊員發生激烈或危險的碰撞。

E.除非另壹隊擋住,否則從後面撞其他隊員。

f,如果妳試圖打對方球隊,妳必須向對方球隊吐口水。

G.拉對方壹隊。

H.推動對方球隊。

壹、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手臂運球、推球(本方禁區內守門員除外)。

以上所有情況,都應該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壹個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的任何地方執行。

如果防守隊員在自己的禁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壹項,則應判罰點球。

在比賽過程中,如果防守方在本方禁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壹項,無論當時球在哪裏,都應判點球。

壹名球員犯了以下五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即:

1.裁判認為他的動作很危險,比如試圖踢守門員已經接住的球。

2.當球不在相關球員的控制範圍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球而做出所謂的合理撞肩。

3.故意阻擋對方而不踢球的球員,例如,在球和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與守門員發生碰撞,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接球時;

B.守門員擋住了對方球隊;

C.守門員在自己的球門區之外。

5.當守門員在罰球區時:

A.用手控球後將球向空中任意方向握拍或投擲,然後接住,在不使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情況下行走4步以上。

B.持球後,按第5(c)條的情況再次用手觸球,雖然在四步走過程中,在禁區外隊員或禁區內外對方隊員觸球前,球已進入比賽狀態。

C.在壹名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認為球隊出於戰術目的,故意停止比賽,拖延比賽時間,使球隊獲得不當利益。

以上所有情況都要根據第13章的具體情況,判斷對方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在下列情況下,球員應該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球員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或在比賽過程中離開(意外情況除外),無論哪種情況,都不需要裁判的允許。

G.如果裁判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對方將根據第13章的具體情況,在暫停比賽時,在球所在的地方踢壹個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犯規球員有其他更嚴重犯規情節的,按照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隊員連續違規。

J.用言語或動作表達對裁判判決的不滿。

K.有不合適的演員。

除了比較嚴重的犯規,球員的行為屬於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壹項,都要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給予黃牌警告,並責令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6.如果裁判員認為壹名球員有下列情況,應責令其上場並出示紅牌:

A.實施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

D.在得到壹張黃牌警告後,他又因為犯規得到了第二張黃牌警告。

由於處罰,比賽暫停。如果球員沒有違反其他規則,則根據第13章的具體情況,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如果守門員在禁區內接球,故意將球扔向對方或者用球推對方,裁判應判罰點球。

2.當球員為了躲避對方的鏟球而背對對方時,對方可以用非危險的動作進行沖撞。

3.在球門區,如果裁判認為進攻球員故意無球沖撞守門員,應該判防守球員間接任意球。

4.當球員借助同隊隊員的肩膀跳起頭球時,裁判應對球員的不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給對方壹個間接任意球。

5.比賽開始後,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的球員要在邊線外“向裁判報告”。裁判要用明確的手勢讓球員清楚地知道可以入場。裁判不壹定要等到比賽是死球才示意球員入場,但什麽時候示意應該由裁判決定(不適用犯規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12章不要求裁判暫停比賽來警告球員,在比賽成為死球後可以用有利條款來警告球員。

7.當壹名球員蓋球時,他自己並不觸球,而是試圖阻止對方球員觸球。這不是規則第12章第3段所說的犯規。因為球在球員的控制之下,他可以根據戰術需要去蓋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進行合理的碰撞。

8.當球員故意上下擺動手臂,移動位置阻止對方球隊前進,迫使對方球隊改變方向時,雖然沒有身體接觸,也應視為不當行為。裁判應該給球員壹個警告,判給對方壹個間接任意球。

9.當壹名球員故意阻擋對方門將,企圖阻止對方門將發球和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對方門將犯下規則第12章第5 (a)段所指的犯規時,裁判應判該球員犯規,對方球隊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判罰任意球後,如果球員因侮辱或使用汙言穢語表達強烈不滿而受到處罰,應在球員離場後責令其再次處罰對方。

11.任何球員在場內或場外做出不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無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否針對對方隊員、隊員、裁判、巡邊員或其他人員,都是犯規,應根據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認為J1的守門員故意將身體壓在球上超過他所需要的時間,應判定為不公平行為,處罰如下:

A.被警告並被判踢對方壹個間接任意球。

B.如果再犯,妳將被勒令出庭。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痰或其他類似的粗魯行為應被視為暴力行為,並按本規則第十二章(J)處理。

14.如果球員在裁判警告前有其他不當行為,將被責令出場。

15.如果裁判認為進攻方突破防守方時防守方故意犯規,有明顯的得分機會,裁判會判任意球(或點球),但由於防守方的犯規直接阻礙了進攻方之前的得分機會,根據規則第12章(o)的規定,犯規方應被判嚴重犯規出場。

16.如果裁判認為防守方(不包括守門員)因為在自己的禁區內故意手球,已經阻礙了進攻方的射門和明顯的進球,根據規則第12章(o)的規定,手球隊員嚴重犯規應判出場。

17.根據規則第12章第5(J)款,當守門員用手臂的任何部位觸球時,都可以認為他已經控制了球。這種對球的控制包括守門員故意用手臂擋住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從守門員的身體中彈出,例如守門員撲球後。

18.規則第12章明確規定,球員可以用頭、胸、膝將球回傳給守門員。但如果裁判認為有球員故意利用規則第12章J款為木隊謀利,該球員將被視為不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並被判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在這種情況下,與守門員是否連續觸球無關,主要針對球員試圖利用規則第12章的規定和精神造成的犯規。

本文中出現的關於其他章節的壹些規則在此不做復制粘貼。如果您需要了解內容,請“邊緣”到

& ltspan style="color:#666666 " >參考資料:

足球規則第12章犯規和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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