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來定義版權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壹,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信息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壹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凡此規定皆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進壹步使用之利益。
圖形版權和商標的區別
二、著作權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壹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壹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壹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壹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壹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壹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壹的法律事實。
三、圖形版權和商標的區別
1、原始權利產生的途徑不同
版權:版權在我國同其他大多數國家壹樣,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即依法自動產生,而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
商標:標權在我國實行的是註冊在先原則,只有經過最先申請註冊並獲主管機關的審查核準後,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
2、保護的目的不同
版權:版權保護的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所創作的作品和與此相關的權益。其目的在於鼓勵有益於社會的作品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商標:商標權保護的商標,是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