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2日,承德XX鋼鐵集團委托其進出口公司與a國B公司簽訂熱帶軋鋼進口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合同總成本為898萬歐元。合同主要內容如下:1,1780mm自動化系統合同,設備價格336萬歐元;2.工程自動化軟件系統合同,合同總價562萬歐元,由以下部分組成:(1)工程、軟件和技術文件價格336萬歐元,其中工程海外價格299萬歐元;計算機軟件價格為27萬歐元;專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文件價格為6.5438億+歐元。(2)培訓費5萬歐元,其中國內無專有技術培訓3萬歐元,國外A國無專有技術培訓2萬歐元。(3)現場提供的服務費為2,265,438+0,000歐元。(4)中方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行政和壹般管理費用共計20萬歐元,由中方承擔。
二、案例分析
1.中國觀點
(1)對於“1780mm自動化系統合同”,由於所供設備是在國外設計生產的,設備的所有權在海外轉讓給了國內用戶,這部分收入屬於海外收入。根據兩國避免雙重征稅的雙邊稅收協定及國內相關法律法規,設備總價336萬歐元在中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工程自動化軟件系統合同,合同總價為562萬歐元。中方認為該合同為技術轉讓合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合同全額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發生的、由中國承擔的費用為20萬歐元,價外費用並入特許權使用費,稅款壹並征收。
2.外國觀點
外方在與進出口公司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明確了各部分的價格,對各部分應適用不同的稅法:
(1)設備不征稅,中外雙方同意。
(2)技術相關項目海外收入299萬歐元,海外培訓費收入2萬歐元,合計301萬歐元。這種負收益屬於勞動力成本,發生在國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雙邊稅收協定,該部分收入屬於發生在境外的勞務成本,不需要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證明。
(3)計算機軟件收入270,000歐元,專有技術文件收入654.38+萬歐元,共計370,000歐元,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範圍,按收入的654.38+00%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根據兩國協議申請70%稅務處理。
(4)國內培訓費3萬歐元和現場服務費2,265,438+0,000歐元不涉及任何技術轉讓,且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符合兩國稅收協定構成常設機構的條件,應按常設機構的標準征稅。由於成本不易計算,根據我國相關文件規定,企業接受按該部分收入的65,438+00%的核定利潤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案件處理
1.雙方協商
本案中,雙方爭論的焦點是海外工程設計屬於特許權使用費還是海外勞務費;上門服務費是應該並入特許權使用費,還是作為常設機構征稅,雙方各執壹詞。
2009年5月16日,應外方要求,中國與A國B公司談判,外方代表認為:
(1)相關內容要分。理由如下:第壹,合同中含有技術轉讓要素,但並不都可以認定為技術轉讓。他們在合同中做了明確的劃分,如果稅務機關認為技術劃分比例太小,可以重新進行合理劃分;其次,他們從XX鋼鐵公司的技術人員那裏獲取信息,證明他們的合同不全是技術轉讓,不應該全額征稅。
(2)對上門服務,按照常設機構10%核定利潤率的標準征稅。理由如下:第壹,上門服務不涉及技術問題,只是設備的安裝調試,在國內已經成為常設機構;其次,他們在中國的其他項目,在稅收方面也是壹視同仁,並沒有引起當地稅務部門的爭議。
(三)屬於技術轉讓的部分,照章征稅。
中方充分考慮了外方的要求。中國認為:
(1)國內外工程設計、技術文件、培訓費總價為3,465,438+0,000歐元,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理由如下:第壹,根據我國與A國稅收協定第十二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使用或者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者科學作品作為報酬而支付的各種款項,包括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模型或者樣式、圖畫、電影、廣播或者電視播放中使用的秘密配方或者秘密程序;還包括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和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經驗的信息的報酬而支付的各種貨幣,即特許權的使用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使用。承德XX鋼鐵集團公司利用B公司在A國的海外工程設計功能達到預期目的,即特許使用。基於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海外工程設計本質上是自動化軟件系統的設計和培訓。第二,根據1998年第102號令中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通關單》148,軟件產品屬於此類;三是合同相關內容對海外工程設計有嚴格的保密和明確的限制性條款;第四,中方還通過互聯網和對XX鋼鐵公司大量高端技術人員的考察了解到,其海外工程設計本質上是軟件系統的設計,編程為專有技術,其技術在國際上也處於領先地位。這也為中方認定這筆生意是特許權使用費提供了證據。而中國和A都是以租界地作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所以應該在中國納稅。根據中國與A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征收10%的預扣稅。
(2)現場服務費221000歐元,根據中國與A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第七條的規定,中方已構成現場服務常設機構,確認應按常設機構征稅。中國承認這壹點,但批準的利潤率必須定在30%。主要原因如下:
第壹,由於合同約定現場服務費為每人每天65,438+0,000-65,438+0,654,38+0,000歐元,因此中方產生的所有費用,如差旅費、住宿、餐飲等行政及壹般管理費用均由中方承擔,外方只負責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對常設機構利潤采用功能分析法確定30%的核定利潤率更為科學合理;
第三,如果企業不認可,可以準備同期成本數據,讓中方核實歸集。
(三)由中方發生並由中方負擔的20萬歐元費用,按價外費用並入特許權使用費,壹並征稅。
處理意見
中國認為,他們對A國B公司的涉稅處理符合國際稅收協定和國內法的規定。因此,果斷通知公司主管稅務機關XXX區國家稅務局向A國B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XXX國稅通[2009]第00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A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1)《1780mm自動化系統合同》,合同中涉及的設備總價336萬歐元不屬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熱帶工廠工程自動化軟件系統合同,合同總價562萬歐元,征收企業所得稅,包括:
(1)國內外工程技術文件價款及其培訓費合同總金額為3410000歐元,依法判定為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部分應納稅款將由法定扣繳義務人XX鋼鐵集團程剛進出口有限公司依法扣繳。
②現場服務費221,000歐元,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已構成常設機構,故應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於公司成本無法準確核定,對其上門服務部分采用核定利潤率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司核定利潤率確定為30%。
(3)此外,中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如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行政和壹般管理費用共計20萬歐元,作為額外費用包含在特許權使用費中。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最終企業入庫稅款51.4萬元,其中常設機構入庫企業所得稅1.62萬元,源泉扣繳所得稅352萬元。企業入庫稅金比企業自行計劃應納稅額增加422萬元。
四、案例啟示
1.提高非居民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非居民的管理難度大,執法風險高,不僅涉及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因此,必須要求管理者和稅收管理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責任感。進口合同的審核不僅要看企業的申請和部分合同,還要進行全面的審核,對承包工程和勞務盡量進行實地核查。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主權。
2.國稅和地稅交叉管理有負面影響。
2002年6月5438+10月1,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重新調整,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歸屬按照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屬進行劃分。收入支付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管理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收管理,否則由地稅征收管理。這種劃分雖然簡單,但國地稅的問題壹直爭論不休,出現了因各自認為屬於對方管理而爭奪稅源或疏於管理的現象,從而造成企業多繳稅或少繳稅,使非居民稅收政策執行不力或缺位。比如上述案例中,主管稅務機關對境外勞務出具免稅證明,對上門服務費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讓企業少交了很多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補充通知》(國〔2009〕50號),在中國境內已形成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應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確定,並與主管稅務機關協調。
3.指導和督促非居民企業建立會計制度。
我國關於常設機構利潤率確定的文件規定,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賬簿、憑證等。,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利潤率的方式來征收。然而,由於大多數常設機構來源於中國的收入可以準確取得,而其費用和成本數據由於大部分發生在國外而無法提交給稅務機關,難以準確征收,稅務機關無法準確計算常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只好采取查利潤率的方法,導致非居民企業稅收大量流失。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要求常設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詳細的成本信息,以便稅務機關準確計算其應納稅額,盡量避免采用核定利潤率等估算方法,防止稅收流失。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成本、賬簿、憑證的,核定利潤率應盡可能采用最高標準,並指導和督促非居民企業建立賬戶體系。
4.不同級別的核定利潤率容易為權力尋租提供機會。
檢查利潤率的方法只能是對常設機構應稅收入的估計。由於計算簡單,中國大多數主管稅務機關都在采用這種方法。而納稅人核定利潤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納稅額。目前總局文件對核定利潤率的規定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壹類為承包工程服務,核定利潤率不低於65,438+00%。第二類是提供設計服務形成常設機構,核定利潤率不低於65,438+05%。第三類是提供管理服務,利潤率在20%-40%之間。實踐中基本認可最低利潤率,納稅人可以接受,可以實現稅款的及時入庫。由於各類服務獨立性強、可比性小,當前稅務機關對大量應稅服務核定利潤率的稅收管理缺乏合理可靠的依據,執法標準不壹,結果差異很大,極不規範,同時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