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不能用地理名稱
用地理名稱作商標,只能說明商品的產地,起不到使消費者辨認商品生產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產地的混淆。在國內市場上以地理名稱作為商標的為數很多,如黃河牌汽車、北京牌彩電等,但出口的商標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稱,由於很多國家的商標法都以地理名稱為設計,這樣缺乏顯著特征,並且地理名稱屬大家***有,不應為某壹生產者獨占為由而不予商標註冊。
二、商標所用外文要沒有姓氏的含義
壹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用姓氏名稱作為商標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則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機構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國有些商標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國人的姓氏名稱或有姓氏的含義。
三、不宜采用數字作為商標
以數字作為商標在許多國家認為其缺乏顯著特征,並且數字為全人類所***有而不應歸某壹生產者所獨占,因而不給商標註冊。有些國家很忌諱個別數字,如西方國家認為?13?是個不幸、兇險的數字,任何場合都盡量避開它。有壹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數字可作為商標註冊,但以該商標已經廣泛使用或已出名成為名牌為條件。所以,為出口商品設計商標,最好不要采用數字作為題材。
四、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
有的國家商標法根據本國的風俗作了壹些特殊規定,或者在習慣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標設計,應註意要和各地的社會文化傳統相適應,不要違背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各國的宗教信仰,特別是各地的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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