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戶外場地、建築物、市政設施等載體設置展板、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在施工現場利用建(構)築物、車體、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亭臺樓閣、圍欄(欄)、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投射或者展示廣告;
(三)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設置標誌、牌匾等設施,表明其名稱、標誌、字號、商號的行為。
伴隨商品宣傳、服務推介的招牌,或者在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外設置的招牌、牌匾,適用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文化旅遊、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信息管理平臺,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詢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要求。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七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第八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劃定戶外廣告禁止區、嚴格控制區、展示區。禁止區域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嚴格控制區域內戶外廣告的數量、位置、形式和規格,展覽區域內不得設置各類戶外廣告。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時,應當規劃壹定比例的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第九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學校、幼兒園等建築控制地帶內;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設置。第十壹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招牌的安裝應符合招牌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二條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壹樓壹店壹匾壹品;
(2)名稱與營業執照和註冊商標壹致;
(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兼顧晝夜景觀;
(四)不得在建(構)築物屋頂設置;
(五)不得影響建(構)築物采光通風和消防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條禁止在建築物外墻、橋梁、人行道、電桿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樹木、走廊上塗寫、刻畫廣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構)築物玻璃幕墻、臨街門窗內外,以懸掛、張貼等形式設置戶外廣告。第十四條利用車體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設置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