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占他人財產時的壹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采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壹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誌。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壹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民法通則》也規定了壹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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