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認定的壹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註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於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相關的商標持有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商標註冊辦理。註冊辦理結束後,如這類商標受到侵權時,當事人可以對這類侵權人進行起訴。合法的保護自身商標權益,要求對方對自身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馳名商標受到侵犯的怎麽處理
關於馳名商標侵權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中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是基於註冊原則,普通非註冊商標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將馳名商標的保護對象規定為兩類,壹類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是“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另壹類是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
2、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時效為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的申請,主管機關則必須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審查該企業名稱是否屬於“可能欺騙公眾或對公眾造成誤解的”的情形。
4、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註冊的中國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標或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
5、中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為兩種:壹是“不予註冊”,二是“禁止使用”。“不予註冊”體現為駁回註冊申請或撤銷註冊商標。駁回註冊申請可在三個層次的程序中作出,即異議程序、復審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撤銷註冊商標可在二個層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撤銷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禁止使用”多發生在商標民事糾紛中,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6、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將“禁止使用”明確列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式,從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