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怎樣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並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註冊情況列明,並提供相應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復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
法律依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