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原理在域中眾所周知
商標權是地域性的,在壹個國家註冊的商標,只在該國境內受本國法律保護,在該國範圍之外,不受其他國家保護。壹個商標在某個國家可能有很高的市場評價和公眾認知度,但由於商品不在其他地區銷售,在其他國家可能並不知名,所以也就談不上馳名商標的保護。在我國,商標的馳名認定不需要在我國註冊,但應堅持屬地原則,即國內馳名原則。有些商標雖然具有壹定的國際知名度,但其所表明的商品或者服務並未在中國流通,中國公眾並未實際使用過上述商品或者接受過上述服務。即使該商標可能通過媒體為中國公眾所知,也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壹個商標是否馳名,應該始終著眼於國內馳名,而不是所謂的國際馳名。
2、案例需要的原則
不以註冊商標是否馳名為前提來判斷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標識是否誤導相關消費者,該標識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涉案侵權商品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商品,則涉案註冊商標可以依據《商標法》關於普通商標侵權的規定進行保護,無需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因此判斷和認定其是否馳名沒有意義。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對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該條款中的“個案需要”是指涉案註冊商標需要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即馳名商標在被他人用於不同或者類似商品時可能被淡化。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觀點。案件必要性原則不僅可以正確把握訴訟爭議的焦點,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而且對避免商標權利人以侵權為名濫用訴權具有積極作用,是啟動馳名商標認定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3、主動審查原則
在馳名商標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對馳名事實采取積極主動的權威審查。如果經過調查,對主要證據仍有疑問的,不應當認定眾所周知的事實。主動審查原則要求商標所有人增強證據意識,強化舉證責任,並輔以必要的法庭調查,可以有效避免被壹些具有瑕疵證明力的證據所誤導,從而加強認定馳名商標的可靠性和權威性。
二、識別標準
《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三,鑒定程序
1.商標異議案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
申請人認為他人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
2、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商標爭議案件
申請人認為他人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3.在商標管理案件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申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同時,抄送當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後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認可。
第四,準備材料
1.證明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的相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
3.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量等相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
大部分馳名商標都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比例更大。在商標註冊、使用和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根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