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無論是壹致否定“新政”還是徹底否定辛亥革命,盡管彼此的結論南轅北轍,但在思維方式上卻具有某些驚人的相似之處,即都是基於顧此失彼或非此即彼、厚此薄彼的極性思維,從而也就忽視了歷史事件與歷史事件之間的時空聯系,把復雜的歷史處理得過於簡單化,結果使讀者無所適從。
應當承認,經過八國聯軍血洗京師的沈重打擊與奇恥大辱,曾經雙手沾滿“戊戌六君子”鮮血的慈禧太後在逃亡西安途中所宣布的“新政”並非完全沒有誠意,也不是沒有具體措施和實際投入。因而,我們不能因為“新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清朝的統治秩序而否定“新政”本身。由於歷史條件不同,“新政”中有關改革的深度與成效超過19世紀的洋務運動與戊戌變法,這是沒有疑義的。正是通過“新政”,中國從傳統的小農向現代工商社會轉型的跡象才真正出現。經濟自由政策的頒發,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壹定的制度基礎;現代化的陸軍體制、體制與現代化人才觀也開始落戶;現代體系與司法制度也開始成型,除了《獎勵公司章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法官細則》、《集會結社律》等相繼出臺外,《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這三部大法就分別在程序法和實體法領域為中國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奠定了基礎,其價值與影響也並未因為清朝的覆滅而消失。
不過,也應當同時註意到,“新政”畢竟是在統治者於19世紀接連耽擱幾次改革機遇之後才開始的。20世紀初年的中國已是危機四伏,百孔千瘡,1911年的反清革命高潮正是在清朝統治者已無法照舊統治下去時來臨的,從而也就並非如壹些極端論者所說的那樣,是孫中山等職業革命家壹廂情願的結果,是人為地造勢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