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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的假貨

國際上還沒有準確的定義,英國、法國、德國下的定義也不盡壹致,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文件中,側重是從商標、版權和專利侵權來界定的。實際上,假冒的範圍要廣泛得多。國際上有人給假冒下了壹個較能為人家接受的定義: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個產品的外觀,從而使消費者和用戶誤認為該產品就是其產品,在未經授權、許可(或認可)的情況下,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進行復制和銷售。復制的對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標、包裝、標簽或其他重要的特性。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壹部總則和基本原則的第壹條第壹款中有這樣壹段話:“締約方可以在其國內法律規定比本協議的要求的更為廣泛的保護,只要這樣的保護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但締約方沒有義務壹定要這樣做。”

這段話的意思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不僅限於商標、專利、著作權 等,各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壹些需要保護的內容,比如與商品標識有關 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保護。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產地命名,標簽、認證、生產許可證等質量標識和廠名、廠址等。 為其他犯罪團夥提供財源,長期制假售假的多發地區往往帶有黑社會的背景,幹部腐敗嚴重,毒化了社會環境。

從總體上看,假冒偽劣商品雖然只占社會商品總量的壹小部分,但是,它發展和蔓延的勢頭如果得不到遏制,將會造成禍國殃民的危害。因此,打擊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嚴肅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放任假冒偽劣,國家就沒有希望。

可以說,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業已被假冒偽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頭。品牌經濟時代,馳名和著名商標的多少,反映了壹個國家、壹個地區的經濟實力,創名牌、保名牌已經成為壹個國家、壹個地區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我國的民族品牌面對WTO,面對全球壹體化的經濟體系,面對眾多的國際馳名品牌,應該說還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國家立法和行政執法部門不能盡快地從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點保護,從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那麽明天,將危及到我國民族產業的生死存亡。

1 造假以商標侵權為主,這些造假企業或業主幾乎無壹例外地搶註與馳名、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遇到執法人員查處時,用商標代理機構的受理證明搪塞,致使打假工作因侵權難以認定而半途而廢(在廣東,因與索尼近似的商標被搶註成功,索尼公司和打假執法部門都處於極為尷尬的境地)。商標和包裝裝潢真假難辯的仿冒品也時有發現,只是更難找到窩點。國家頒布了許多有關打假的法律法規,但對制假售假的定性依然含糊不清,條文過於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違法者逃避制裁的漏洞不少,這樣壹方面給行政執法、司法人員的執法帶來很大的難度,另壹方面又由於定性和自由裁量度的寬泛,給某些執法人員太多的“依法”不作為(實質是徇私枉法)的理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到底是壹種什麽性質的違法犯罪? 它的社會危害與謀財害命有多大的區別?法律應該怎樣來懲戒這壹類違法犯罪?法制社會的執法是不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或敵我矛盾

2、執法人員不怕投訴企業告,因為執法部門既管市場準入又管市場監管,著名企業在陽光下經營,低頭不見擡頭見。但執法人員就怕造假企業告,即使是鐵定不輸的官司,也會擔心因此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許多被處罰的違法分子對執法部門不於理會,執法者常常無可奈何;更多的違法分子受處罰以後,立即行動起來,把罰沒的損失以制售更多的假冒偽劣產品來彌補。現行法律對制假售假的懲治力度不足以產生警示和禁止的效果。

3、執法部門受行政執法程序的制約,實際是對事不對人,別說打假力度,就是現場取證都十分困難。投訴人沒有資格進入打假現場,投訴人能放心得下嗎?不少假冒的成品包裝可以“無法認定”或“沒有侵權嫌疑”而免於檢查,有的即使不得已被認定,投訴人剛吃上 “妳放心,都給我們封掉了”的定心丸,誰料夜深人靜時,假冒產品成車運出,這其中的“貓膩”只有當事的“鼠”、“貓”心知肚明。

4、壹些執法部門不受理被侵權企業的賠償要求,就是受理了,賠償額度討價還價,沒有依法裁量的依據,壹點沒有懲罰、制裁和所謂賠償的嚴肅性。去年底聯盟曾擬定行業聯合通過司法程序,搞壹批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集體索賠案,取得討伐“花都機”的決定性成果。然而,事實證明,關鍵是取證極為困難,根本的是法律還有許多的無奈。我們擔心,法院判決的賠償額不足於給造假分子沈重地打擊,賠償金額無法到位,最終導致企業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造假分子卻瘋狂地造假,效果適得其反。類似的經驗教訓太多太多!

5、企業遞交了投訴文書,執法部門是否應該就查與不查、什麽時候查、查的結果怎樣等等,都要給予壹個明確的答復?有些執法部門對投訴人要“處罰決定書”很有意見,只能看而不讓抄更不能復印,理由是“拿去了妳要告我的”。致使投訴人上法院告造假者都沒有證據。

6、被查處的假冒產品無論在產品上還是在包裝上,大多不具有真實的廠名廠址,不僅存在商標侵權,也嚴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但壹些執法人員往往避重就輕,或就地封存,形同虛設;或僅銷毀包裝返回產品(侵權無法剝離),甚至要求投訴人收購罰沒產品,還有的據說是尚有使用價值,要給予拍賣,於是,有些就又回到了售假者手中,罰沒的假冒偽劣影碟機最終還是賣給了消費者。應該說盜版光盤也有使用價值,更不會像許多假冒產品那樣讓消費者感覺受到了欺詐,而且還有安全隱患和使用壽命等問題,但為什麽這些查處的盜版光盤總要被銷毀而從不拍賣呢?!

7、我打假聯盟(名優企業打假維權協作網)成員均是著名企業,其被侵權商標不是馳名的也是著名的。為此,我聯盟向廣東造假源頭的執法部門呈交聯合投訴報告。然而,當地執法部門只查處到現場的投訴企業的被侵權行為。現場發現的其它侵權假冒產品,不管是不是侵權馳名商標或重點保護商標,壹些執法人員卻視而不見,如果在場的投訴人通知其他被侵權人到場,這些行政執法人員還罵妳多管閑事。因此,打假聯盟成員只得盡可能同時趕到現場,但當現場沒有發現侵權產品的投訴人就會被趕走。 1、我國涉及打假的法律很多,執行這些法律的部門也很多,各自為政。以工商行政管理為例:打假壹般由經檢部門負責,也有些專職打假人員,可它的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公平交易局執行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侵權假冒涉及的是《商標法》,基層商標部門人員少,有不少根本不辦案;這次聯合打假是消保部門指導,執行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層的辦案力量更是薄弱。同行企業在正面市場上是競爭對手,打假要聯合,是制售假者把名牌企業捆在壹起的,聯合可以引起政府、社會和公眾的關註和支持,加大打假的力度,還可以降低執法部門和企業的打假成本,可是有些執法人員很不樂意;國務院組織各部門聯合打假,要求媒體宣傳報道、輿論監督,有些執法人員不歡迎別人在場,而是更喜歡與制假販假者單打獨鬥,是否有便於黑箱操作之嫌?

2、執法的最基層單位是工商所,它既負責市場準入,又負責市場監管,權傾壹方。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代表著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集團,壹方土地養育壹方人,我們難以對其求全責備,所以對其嚴明執法又能寄予多大的希望呢?在廣州某著名的售假電器市場的儲運大院內,高掛著“某某工商局市場分局”的招牌,每次經過,它特別的紮眼。看看那個市場的售假規模,非常納悶這個市場分局裏還有沒有行政執法人員?類似在廣州、成都、石家莊、臨沂、杭州、義烏以個體私營為主的批發市場,尤其是在廣州、深圳的造假工廠,為什麽會假冒偽劣長期泛濫成災?當地基層執法部門平時是如何把握市場準入,又如何監管的呢?“地方保護”成了美麗的護身符。因此,投訴人只好避開基層執法部門,盡量找更高壹級的執法部門,打假的經驗告訴我們,越是到基層越是會有說不清道不明的“意外情況”發生。

3、凡是打假不力的執法部門,平時必然處事不公,監管不嚴,對造假售假現象漠然處置,直接管理人員有腐敗問題。去年9月間,我聯盟在華中地區某市請求質監部門打假,他們以曾經三次打假三次被圍困,甚至有執法人員被打傷為由,要求省局壹把手到場後再打,而省局壹把手真的親臨現場時,不少幹部卻在壹旁勸說:“不要太過火,適可而止,畢竟是人民內部矛盾”等等。椐我們了解的情況是,在這個市場的顯要位置曾有個“ 衡陽市技術監督局推薦產品”的廣告牌,上榜的沒有壹家全國著名品牌,倒是有不少偽名牌,原因很簡單,花錢就可以買到。而我聯盟成員在當地的經銷商向該局派駐市場的管理部門投訴並請求打假時,居然不予受理。 三、地方保護和利益集團是制假售假的溫床以財政收入和國民生產總值等經濟指標考核地方政府行政長官的政績,不可避免地會滋長不顧法律尊嚴和國家利益的地方保護主義。

壹些地方的行政長官和執法管理部門,為完成地方經濟的原始積累,暗中支持走私販私、制假販假,成為灰色經濟的溫床,當然,當地經濟由此也會呈現壹時的某種繁榮景象。這種示範效應,激勵其它地區紛紛仿效,在這種形勢下,為官壹任很難顧及依靠公平機制和可持續發展原則來實現地方經濟的發展。廣東省廣州市的壹個區(以前是縣級市)的經濟支柱正如當地領導所言,是以個體私營的電器的小生產為主。從某種意義上說,該地的地方經濟實質上就是灰色經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官員曾經指出:該地的領導和政府職能部門在指導思想上有問題,是借發展地方經濟支柱為由行地方保護之實(在接待我聯盟投訴時的談話)。當中央媒體在掌握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曝光(1999年12月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等)之後,該地的有關政府部門不僅公開發表文章歪曲事實,居然還組織造假者在該市私營企業協會的招牌下舉著右手合影,將照片四處刊發(1999年12月科技日報)。在其向21世紀的承諾書中,仍有相當部分的侵權和假冒他人商標權的內容(科技日報);在當地政府主持的新聞發布會上所宣傳的合法企業,居然是當地最大的造假企業;新聞發布會上向記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業,居然第二天仍在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2000年1月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廣東衛視、廣州電視臺新聞)。

該地的問題被曝光和查處後,仍有不少新的同類侵權企業在周邊地區被核準註冊,其囂張的氣焰簡直達到了無法無天的程度。2000年該地先後有兩位主管經濟的副市長因經濟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0年廣東地方報紙),然而,當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經濟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團等,並沒有受到更廣泛深入地追究。以個體私營為主的大型集貿市場,大多有政府投資背景。為了盡快收回投資,壹些地方政府甚至給普通公務員下達招商引資的任務指標,在這種形勢下,市場準入和監管成為形式,再加上稅收實行包稅制,以現金交易為主,這些市場成為走私販私、制假販假、商標侵權、洗黑錢、偷漏稅等違法犯罪的樂園,又有何稀奇?!

打假已成為企業所有工作中最沒有效率的工作,也是最沒有效益的工作,打假的過程如同“貓和老鼠的遊戲”,企業承受不起。企業打假人員是裏外都受氣的差使,是最沒有安全感的、七上八下的職業。難怪已有聯盟成員放棄打假工作,他們認為:企業打假不勝負擔、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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