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具體管理規定;
(二)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高新區內的投資、經濟綜合、財政、建設、農業、水利、林業、海域、漁業、商務、審計、統計、價格、國有資產監管、旅遊等經濟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新區內的教育、科學、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文化、知識產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人口計生、外事、體育、安全生產監管等社會事務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數額內設立職能機構。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有關經濟管理權限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委托高新區管委會行使。第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遵循勤政、高效、廉潔的原則,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 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服務平臺。第九條 高新區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區內市場主體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機關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保障高新區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各項建設。高新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並征求高新區管委會意見。第十壹條 國土資源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承擔的職能,該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支持國家和省垂直領導的部門、機構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派出機構或者配備派出人員。第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推動與區內高等學校科技園的生產、教學、科研、社區服務的壹體化建設。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
單位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屬於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經依法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創辦企業。
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其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依法協商約定,但是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投資人可以用能夠以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債權作價出資。第十五條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高新區建設,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品牌推廣。
高新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服務於高新區的社會組織的發展。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個人在高新區興辦科技園和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形式的孵化器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符合條件的科技園和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孵化器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經依法認定,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高等學校等多元主體在高新區內建設旨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公***技術創新平臺;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技研發機構承擔國家和省、市科研項目。第十八條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