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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公益廣告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公益廣告管理,規範公益廣告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單位或個人為社會和公***利益出資設計、制作、發布的,反映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需要,以廣告為表現形式的文字、圖片、音像等作(制)品。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公益廣告的管理。第四條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益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鼓勵單位、個人以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從業人員設計、制作公益廣告。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教育、文化傳播、輿論導向的需要,階段性公布公益廣告設計、制作指導意見。第七條 公益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觀點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要求;

(二)主題鮮明,體現社會和公***利益;

(三)語言文字規範,視聽語言運用得當;

(四)畫面色彩協調、美觀大方,制作嚴謹;

(五)媒體特征把握準確,便於信息傳遞。第八條 設計、制作公益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文字、圖片標註企業名稱的面積超過版面1/10;

(二)影視作品顯示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5秒,面積超過畫面1/5;

(三)標註、顯示企業產品名稱、商標標誌,以及涉及與企業產品或提供服務有關的內容;

(四)其他變相設計、制作商業廣告的行為。第九條 公益廣告作品,其作者屬於廣告發布者的,可以自行發布;不屬於廣告發布者的,可以選擇相應的廣告發布者由其擇優發布,也可以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給廣告發布者發布。

廣告發布者發布公益廣告作品免收費用。第十條 各類廣告發布者應按下列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壹)廣播、電視媒體每套節目不少於全年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二)電視媒體在19∶00時-21∶00時時間段每套節目不少於該時間段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三)報紙、期刊媒體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於發布商業廣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戶外牌匾、大屏幕、車體,每年不少於發布商業廣告數量的3%;

(五)燈箱、霓虹燈、印刷品、招貼及其他形式廣告發布者,執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數量。第十壹條 廣告發布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的時間、數量發布公益廣告的,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可以減、免、緩發布。第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的,設施所有(使用)人應將其用於發布公益廣告。所有(使用)人無力發布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發布。第十三條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在每月月底前,持上壹月份發布公益廣告的腳本、圖樣、文字、錄音、錄像等資料(戶外廣告還需提交位置圖),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組織市廣告協會等單位,定期進行優秀公益廣告評選活動,具體辦法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被評為優秀公益廣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表揚獎勵,並可將作品展示、出版和推薦參加國家、省級評選。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擅自不按規定的時間、數量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閑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騙取公益廣告備案登記的,處5000元罰款。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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