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萬的民事訴訟費用是多少?
1.2萬民事案件訴訟費用視具體案情而定,如財產案件,受理費15600元,律師費另計。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100元。
5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性質的,是敗訴方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合理負擔。
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稅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依法收取民事案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做了原則性規定,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和計算方法都以單行條例的形式公布。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確定有明確規定,壹般由原告交納,被告承擔。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法的確定應根據民事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如果涉案財產總額巨大,需要支付大量民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