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可以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相關法律法規:
1、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拓展知識:
中***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了《中國***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幹規定》,其中對於黨旗黨徽做了適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中國***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黨旗的使用範圍:
(壹)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根據《中國***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黨徽的使用範圍:
(壹)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