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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與商標之間有哪些不同

地理標誌,也稱原產地名稱,是壹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

產地標記,也稱貨源標識或產地名稱,由名稱、標識或符號組成,用以表明壹種商品來源於某壹特定國家、地區或特定的地方。

盡管產地標記與地理標誌都有表明所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但產地標記只表明商品的制造地。

地理標誌與商標的區別在於:

1、地理標誌用來區別某產地與其它地方的同類產品,商標則與生產者的關系緊密:同壹地方的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只能用商標來加以區別。

2、商標可以轉讓,地理標誌不能轉讓。

3、客觀性不同:地理標誌是千百年歷史的積澱,是客觀存在的,而商標則是個人或少數人主觀努力的結果。

4、地理標誌不受時間限止,而商標有時間限制。

5、表達的質量聯系程度不同:地理環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決定了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特色,而商標壹般與質量關系不大。

6、地理標誌屬於公權,商標屬私權。

可以通過上述的6點來區別地理標誌和商標。兩者的區別還是不少的,把握住客觀性、公私、時間的要素,就可以把這兩者區分開來。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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