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商法》還處於起草階段,故滴滴和嘀嘀的商標侵權案並沒有對《電商法》產生影響,同時,商標侵權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四、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註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壹、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四、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壹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壹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註冊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壹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壹、商標外觀
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國內某公司的“HOVER”圖形商標與國外某公司的已註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壹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國內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國外某公司在先註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後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讀音
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滴滴”雖然與“嘀嘀”含義不同,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
三、商標含義
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壹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註“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
正常使用
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並不壹定就構成商標侵權。這要視其使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定。例如,“滴滴”是某企業在法律上的註冊商標,另壹企業在使用了“嘀嘀”文字。由於“滴滴”在這裏既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又不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是對商品的正常說明,因此不應認定為對“滴滴”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
其他因素
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具體使用方式、主觀過錯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與整體之間的關系等。由於個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壹致,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也會不壹致。就商標的知名度而論,壹般來說,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範圍就越寬,他人擅自使用時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案件影響
商標侵權問題是壹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法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壹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
參考資料來源於:百度百科
壹、/view/535233.htm
二、/view/841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