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首先要確定侵權的構成要件。本質上,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與傳統的商標侵權認定沒有本質區別。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壹種交易形式。但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畢竟是壹種新型的商標侵權,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侵權。是指個人或組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侵犯他人合法商標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做的方式和不做的方式。前者如前所述,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域名或者惡意搶註他人享有權利的馳名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記作為自己的商標,後者包括公告板系統經營者隨意無視他人上傳的馳名商標的行為。電子商務活動中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多種多樣,錯綜復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大多數人的。2.損害結果。無損害即無責任,損害結果是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網絡環境下的損害結果是指商標權人合法利益的減少或喪失,商標的知名度手段的損害,商標的淡化,商標價值的降低,最終會損害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關系。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因果關系是指侵犯商標權直接或間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只有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必然聯系,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4.主觀過錯。前文已經論述了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在電子商務商標侵權責任的認定中,過錯要件是重要的必備要件之壹,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或者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是為了保護電子商務中合理使用商標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以美國新頒布的針對域名搶註的消費者保護法為例。在爭議成功的三個條件中,域名所有者的惡意是壹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法律客觀性:
商標權使用中有哪些義務?商標所有人在使用商標時負有以下義務:第壹,不得擅自變更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變更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法律禁止改變註冊商標的標識並將改變後的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第二,不得擅自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自行變更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第三,註冊商標不得自行轉讓。商標權是國家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授予的特殊民事書權,轉讓的主體和內容必須符合桂東法律。轉讓註冊商標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轉讓註冊商標的協議,並經商標局核準。註冊商標自行轉讓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第四,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單據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