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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法律顧問:反不正當競爭法(3)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壹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註冊商標.它可以為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秘密等。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同侵權。

3、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4、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

壹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此外,我國《刑法》第22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五)低價傾銷行為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後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幹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掘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則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上具有經營優勢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傾銷行為。這裏的低價傾銷,如上所述,是指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構成傾銷並非以低於成本價為條件,這壹點不同於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場。因此,並非壹時就某壹種商品低於成本價格銷售,而是較長時間以較大的市場投放量低價傾銷。有些國家在其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中,明確規定連續壹段時間大量低價傾銷,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尚無此類定量的技術性規定。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獎銷售是壹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

壹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

另壹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法律並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鱺,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號令。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

(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於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七)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主體名譽的綜合性積極評價。它是經營者長期努力追求,刻意創造並投入壹定的金錢、時間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譽本身就是壹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最終又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利潤)回報它的主人。法律對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給予尊重和保護,對以不正當手段侵犯競爭者商譽的行為予以嚴厲制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商譽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同侵權人。新聞單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僅構成壹般的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產生懷疑心理,不敢或不再與受詆毀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若發布的消息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詆毀行為。

(3)詆毀行為是針對壹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相聯系,商譽主體的權利便不會受到侵害。應註意的是,對比性廣告通常以同行業所有其他經營者為競爭對手而進行貶低宣傳,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行為。

(4)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是顯而易見的。

四、監督檢查

(壹)監督檢查部門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總則中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所謂其他部門,主要指與市場管理有關的其他行政職能部門,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物價部門、食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

(二)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有以下三項:

(1)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監督檢查部門在行使上述職權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出示檢查證件,否則當事人可拒絕接受檢查。

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種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範各種競爭行為的,它除了調整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外,還涉及監督檢查部門在行使維護競爭權、市場管理權時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調整。因此,下列行為均屬違反該法的行為:

1、限制競爭行為,即本章第二節論述的四種限制競爭行為。

2、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即本章第三節論述的七種行為。

3、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該法規定的行為,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1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以及第32條規定的徇私舞弊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了違反該法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1、民事責任。為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正當競爭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此條規定,適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所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設有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例如.第27條中的“中標無效”,就是專門針對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設置的。

2、行政責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反不正當競爭法幾乎對每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都規定了制裁措施。這些行政制裁措施歸納起來有: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

(4)吊銷營業執照;

(5)責令改正;

(6)給予行政處分。

需要註意的是:第壹,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3種行為在法律責任壹章中未被提及,即第11條低價傾銷行為、第12條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第14條詆毀商譽行為。對此,被侵害的經營者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要求賠償,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例如《民法通則》、《價格法》等)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僅適用上述六種行政責任中的第五種,即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3、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刑事處罰,是各國競爭法的通行做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下列三種行為,即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廣告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規定。刑法也將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作為罪行之壹予以制裁。在學習中應註意各種法律之間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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