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壹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誌的註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綜上所述,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通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指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部門、人民政府選定的協會以及企業提出,並征詢有關部門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 第八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地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