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商標自獲得註冊之日起至該註冊期滿之日的期限。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壹旦註冊,其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規定為十年,是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同的,與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系統也是壹致的。
由於我國註冊商標專用權產生於商標註冊,因此,本條所稱的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同時也是註冊專用權的有效期。在此有效期內,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可以充分地行使受法律保護的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以及派生的禁止權,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標或服務上申請註冊與權利人的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