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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出口商考試輔導:產品名稱、質量、數量、包裝條款

第七章名稱、質量、數量和包裝條件

第壹節商品名稱

簡稱“商品名稱”,是指能夠將壹種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分開來的稱謂。

壹、商品的命名方法:

1,以主要用途命名;2.以主要材料命名;

3、以主要成分命名;4、以外貌命名;

5.以褒義詞命名;6、以生產工藝命名

第二,明確商品名稱的含義

買賣雙方交付貨物的基本依據。公約規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與約定的名稱不符,買方有權要求賠償,甚至拒收貨物或解除合同。

三。填寫產品名稱:直接在“商品名稱”或“商品描述”處填寫產品名稱。

四、規定名稱的註意事項

1,具體//2,盡可能使用國際通用的商品名。

3.註意有關國家的關稅、進出口限制和運費的差異。//4.合同條款要求產品名稱壹致。

第二節商品質量

1.定義:簡稱質量,是指商品內在質量和外觀的結合。

二、質量表示法

(壹)以實物表示商品質量。

1,看到商品銷售

2.憑樣品交易

(1)類別:賣方樣品買賣,買方樣品買賣,等價樣品買賣(樣品退回確認)。

(2)註意事項

樣本應該有足夠的代表性。

保留副本樣本。

賣方交付的質量必須與樣品完全壹致。如果賣方對質量沒有絕對的把握,應在合同條款中做出相應的靈活規定。

嚴格區分參考樣品和標準樣品。

防止侵犯第三方的工業產權

公約第42條規定,如果賣方根據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和規格生產和交付貨物,第三方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其他要求,賣方可以不承擔責任。

(2)描述表示商品質量的方法。

1.按規格、等級或標準銷售:(按規格、等級或標準銷售)

2.通過描述插圖銷售適用於技術密集型產品。

3.通過商標或品牌銷售。

品牌:工商企業生產或銷售的產品的名稱,以區別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

商標:是產品的文字名稱、設計標記或兩者的組合,經有關部門註冊後被核準享有專用權的設計。

(2)質量價格條款和方法的約定:

(1)對於機動範圍內的質量差異,可根據實際交貨質量增減價格。

②僅扣除質量低於合同規定的部分的價格。第三節商品數量

第壹,約定貨物數量的意義

公約規定,按照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賣方的基本義務。賣方多交貨物,買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或收取多交部分,但應按合同價格支付。如果賣方少交貨物,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日期到期前補足,但買方不得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費用,買方保留索賠的權利。

二、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計量單位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明白)

2、國際貿易中的計量體系。

公制/英制/美制/國際單位制

不同的測量系統導致相同測量單位所表示的量的差異。比如1公噸=1000公斤,1長噸=1016公斤,1短噸=907公斤。

(2)權重的計算方法(重點)

1,按毛重計算(簡稱GW)。

2.凈重去皮法(簡稱NW):實際皮重/平均皮重/習慣皮重/約定皮重。

3、按普通重量(條件重量)。

4、按理論重量(理論重量)。適用於固定規格、固定體積的貨物。

5、法定重量(法定重量)=純貨物重量+與貨物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重量。關稅基礎

第三,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1.基本內容:由交易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組成。

2.數量條款應該清晰具體。

不宜用“約”、“近似”、“大約”。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近似”可以解釋為交付數量的增減不超過10%。

3、合理確定機動幅度條款的數量。

數量機動利潤條款是或多或少條款。合同中規定,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允許壹定比例的多裝或少裝。

完整的溢缺條款由三部分組成:機動範圍/期權/溢缺部分的定價方式。第四節商品包裝

壹、包裝的重要性:保護功能/方便功能/促銷功能

二、包裝的分類

(1)運輸包裝也叫大包裝和外包裝。

1.運輸包裝要求

必須適應商品的特點

必須適應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我們必須考慮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客戶的要求。

方便各環節相關人員的操作。

要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省錢

2.運輸包裝的類型(理解)

3、運輸包裝標誌(重點)

(1)標記和數字,也稱“嘜頭”,由壹些字母、數字、簡單的文字和幾何圖形組成。標準標誌和編號的組成:收貨人或買方的簡稱/參考號/目的地/件數。

(2)指示標記也叫註意標記。

(3)警示標誌也稱危險品標誌。

(2)賣包裝,又稱小包裝、內包裝。

1.銷售包裝的類型(理解)

2.銷售包裝的要求

1)便於展示和銷售。

2)便於識別商品。

3)便於攜帶和使用。

4)具有藝術魅力

5)註意條形碼標記的使用。

6)倡導綠色包裝。

7)註意各國習俗:包裝圖案/包裝顏色/包裝編號/包裝文字說明。

8)註意國際法的相關規定。

3.中性包裝:不標明生產國、地名、廠名、商標或品牌的包裝。

品牌中立:包裝上只有買家指定的商標/品牌名稱,沒有產地名稱和出口商名稱。

無證中立:商品和包裝上沒有商標/品牌名稱,沒有產地和廠名。

第四,商定包裝條件的意義

該公約第三十五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貨物。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沒有包裝或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包裝,就構成違約。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甚至拒收貨物。

動詞 (verb的縮寫)銷售合同中的包裝條款

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包裝規格、包裝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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