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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實用新型與軟著的區別是什麽?

妳好,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壹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壹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壹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壹般由若幹技術特征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采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征。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

術特征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壹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壹,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壹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制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

壹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範圍窄;

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壹、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

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保護,而商標權則不同,凡與已註冊的同類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標誌,依照各國商標法往往不能取得專用權。而對於同壹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二、權利客體範疇不同

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保護註冊商標。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商標權廣泛得多。

三、權利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商標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四、權利的排他性不同

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商標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壹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在同壹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

五、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壹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續展10年,續展的次數不限,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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