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涉案金額給予不同的刑罰。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資料未獲煙草專賣經營許可,壹男壹女分別通過微信販賣假煙牟利。近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壹審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男子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女子呂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男子吳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假煙。其通過微信向其上線林某(另案處理)購買假煙,再通過微信銷售給其下線。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吳某通過微信向其上線轉賬123503元用於購買假煙並進行銷售。
其中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2月29日及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4月14日合計轉賬62050元購買假煙並全部銷售完畢;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20日及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8日***銷售假煙783條。經認定,該783條卷煙價值為333446.26元。吳某非法經營卷煙價值***計395496.26元。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女子呂某同樣在未辦理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假煙。其通過微信向其上線轉賬32500元購買假煙,***購入假煙***計420條,其中已銷售假煙325條,未銷售被扣押假煙95條。
經鑒定,該95條被扣押的卷煙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已銷售的325條卷煙價值為113866.896元,未銷售的95條卷煙價值為39518.22元。
壹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呂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案發後,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呂某案發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已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有立功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屬初犯,年紀尚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其他人犯罪線索,且悔罪深刻,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