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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消不動產公證

撤銷不動產公證,首先要書面申請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復核。經過審查,只有符合可以撤銷的條件,公證處才能撤銷。

撤銷公證,應當自收到公證書之日起壹年內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書面審查,陳述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和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原因進行審核,區分不同情況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僅表述證言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撤回、更正並重新發給當事人;無法恢復的,另行出具更正公證書;

2.公證書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決定;

3.公證書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公證書進行更正,撤銷公證書中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也可以撤回公證書,刪除、更正不合法或不壹致的部分,再重新發給當事人;

4.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違反程序規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應當補辦缺失的程序和手續;公證程序不能完成或者嚴重違反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另外,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程序正確的,不能撤銷。

擴展數據:

壹、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

不動產公證不能隨意撤銷。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應當書面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核。按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二條

公證處收到復審申請後,應當指派原公證員以外的公證員進行復審。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六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核,作出復核決定並發給申請人。需要撤銷、更正或者補充公證書的,應當在作出復審決定後十日內完成。處理後的復查決定和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檔案。

公證機構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資料等原因辦理復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資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因公證處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返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公證協會投訴。

投訴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二、房地產公證的相關要求

房產歸房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不動產的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地產,當事人應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再持公證書及相關契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訂立的處分房地產的遺囑應當經過公證。

3、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權屬轉移行為,必須經過公證,然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地方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其他房地產事項必須辦理公證的規定;

5.公證和房地產登記的程序。

除了《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之外,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國務院《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幹規定》等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房屋權利登記、轉移或變更登記手續的相關文件必須經過公證。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有辦證。拆遷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應經公證機關公證。

許多地方性法規還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產析、出售、轉讓、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職工住房的預售、出售、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交換等,都要進行公證。

三、辦理房地產公證的意義

將公證納入房地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地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培育房地產市場、房地產交易健康發展、保護交易人合法權益有促進和保障作用。

(壹)公證可以保證房地產交易的真實性。

(二)公證可以保證房地產交易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證程序規則

百度百科-房地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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