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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的特點有

1.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壹集體組織,這壹集體可以是某壹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有”和“***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同使用的壹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壹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壹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壹、申請集體商標的條件是什麽

1、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壹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壹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2、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準文件;

3、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既然是集體商標,那肯定就不會是歸某個個人或者法人所有。如果要申請集體商標,可以具體參考了解壹下《商標法》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目前明確了只有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才具有申請集體商標的主體資格,這點也是特別需要註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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