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證不是不動產權證書,兩者的區別在於:
1,名稱不同,產權證叫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證,房產證叫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證。
2、性質不同,房產證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結合。
3、防輻射標簽的區別,產權證沒有防輻射標簽,房產證有防輻射標簽。
4.內容不壹樣。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情況、房屋位置、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土地狀況等內容,而不動產權證書相比不動產證書增加了激光面積、不動產單元號、適用期限等內容。
5.發證機關不壹樣。房屋所有權證印章的發證機關是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印章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負責不動產登記的部門。
6.費用不壹樣。辦理這些證時,房屋所有權證需要根據土地面積和房產面積進行兩次測繪,測繪費用交兩次,辦證費用交兩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壹條
以劃撥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