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商標法>第39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具體形式有: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其具體措施有: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庫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2.罰款。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3.賠償損失。由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但是,被侵權人的註冊商標在侵權案件被查處時已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註冊之日起沒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而沒有提出制止的;使用註冊商標,沒有標明註冊標記的,被侵權人則不得請求賠償。
二、根據《民法》按照民法的壹般原理和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侵權人受到了損失;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這些構成要件也適用於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責任。但是,在商標侵權賠償責任的的構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處,這就是對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和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按推定、擬定原則確定。商標權遭到侵犯時,被侵權人要對侵權人的過失、自己所受到的損失數額以及因果關系等進行舉證是很困難的,如果對過失、損失數額不采用推定、擬定原則,被侵權人實際上將不能請求侵權人賠償。
三、根據《刑法》規定對侵犯商標權構成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
1.根據《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2.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根據《刑法》第215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侵犯商標權犯罪與之前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對比
(壹)降低了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而在《經濟犯罪追訴標準》中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數額)在10萬元以上,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
(二)在假冒註冊商標罪中增加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解釋》規定,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也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分別規定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起刑標準,縮小了兩者之間起刑數額的差距。在《刑法》和《偽劣產品案件解釋》中並沒有對“個人”和“單位”侵犯商標權犯罪區別對待,在《經濟犯罪追訴標準》中,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個人犯罪的5倍。而根據《解釋》第14條的規定,單位實施包括侵犯商標權在內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按照《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實踐中不少同壹不法分子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設立了多家法人單位從事制假、售假活動,有的甚至設立不同的公司,在同壹生產車間的不同生產線進行造假,以此來逃避或減輕處罰。對此,應當嚴格區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界線。對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他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也應依照刑法有關個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明確了觸犯不同罪名時的處罰原則。《解釋》第13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五)明確了“相同的商標”的概念。《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這是對“相同的商標”所作的擴大解釋,在適用上應當註意,所謂“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是指把假冒商標和註冊商標放在壹起仔細對比觀察時才能發現差別。“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標與“近似”商標是有區別的,前者可以構成侵犯商標權犯罪,後者只是壹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兩者的區分判斷上,應當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從行為人使用的商標和註冊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顏色,以及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等各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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