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認購、領取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3.印花稅以應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和憑證數量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的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1,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和收入)×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擴展數據:
壹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應當在賬簿設立和領取時加蓋印花。同時,要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記錄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含稅額,並按日、按序逐壹記錄,便於稅務機關匯總申報和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人應當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實行印花稅匯總納稅的單位,按規定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時,應稅憑證的管理仍按原辦法執行,不能按時間順序登記。
3.納稅人的財務部門負責印花稅的納稅申報,指定專人負責各種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繳納,並按要求填寫印花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人使用印花稅票貼花繳納稅款,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應稅憑證設立時,由監管機構監管貼花繳納稅款,憑證納稅申報。
五、各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應按季度申報,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制委托申報表》。
不及物動詞申報時間:所有印花稅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季度申報,並提交“印花稅申報表”或“監管代表報告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只辦理稅務登記的印花稅納稅人,可於次年壹月底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壹年度的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在印花稅應稅憑證設立和領取時蓋章繳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往來中簽署和收到的應稅經濟文件征收的壹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年6月10+0日恢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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