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縣區外,可以擔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主要有:人大代表、國務院各部委副主任、副調研員、政協委員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CPPCC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下屬處室副主任。副省級市人大、政府,CPPCC直屬機關下屬辦事機構。
以及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位為***10,分別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縣級首席職位主要包括:
1,縣(縣級市、區、旗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書記。)、縣(區)長、(區)縣人大、(區)縣CPPCC主席、市直單位(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局長。).
2、國務院部委機關的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4.副省級城市和區縣政府所屬局級副職幹部(如Xi市衛生局副局長、藍田縣副縣長)。
5、副省級城市所屬局機關和區、縣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XX區XX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
6、地級市(新疆兵團師)下屬局級和區縣政府幹部(如綿陽市勞動局局長、三臺縣縣長)。
7、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團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42團政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分工
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