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違法的,交接會查的,年審不能通過的。
1、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2、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擴展資料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機動車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