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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及駐本自治縣的省地直屬單位。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第四條 哈薩克語言文字是自治縣實行區域自治的主體民族行使自治權的主要語言文字之壹,自治縣自治機關保障哈薩克族公民有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發揮哈薩克語言文字在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中的作用。第五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兩種語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 自治縣鼓勵和提倡各民族幹部職工和群眾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哈薩克族幹部職工和群眾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要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漢語文,推廣普通話。鼓勵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及群眾學習哈薩克語言文字。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檢查督促本條例的實施;

(二)制定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和措施;

(三)檢查指導哈薩克語言文字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影視、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組織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業務考核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哈薩克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促進哈薩克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推廣工作;

(六)檢查指導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情況,協調有關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系;

(七)負責翻譯重要會議的文件材料、有關法律法規、上級黨政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翻譯的資料。第八條 自治縣在政治、經濟、司法、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出版等領域中,倡導學習和使用哈薩克語言文字,並將其作為考核、選拔哈薩克族幹部的標準之壹。第九條 自治縣招生、招工和選拔、錄用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時,要提供哈薩克、漢兩種文字試題,應試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其中之壹或兩種語言文字答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能夠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公民。第十條 自治縣制定頒布的單行條例和自治縣國家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公告、宣傳材料等,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鄉、村的上行文書,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的任何壹種,也可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內哈薩克族聚居的鄉、鎮,制定和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等,應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第十壹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召開重要會議或集會,懸掛哈薩克、漢兩種文字會標;會議用語、會議材料應當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第十二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級組織及駐本自治縣省地直屬單位的公章、文頭、牌扁、獎狀、錦旗、標語、證件、單位和科室名稱等要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並寫“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全稱。

自治縣境內縣城、鄉鎮的主要街道名稱、門牌、界碑、路標、公用設施、公***場所、交通標誌和汽車門徽等,應當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第十三條 自治縣境內生產的產品名稱、商標、說明書、商品廣告以及服務行業的經營項目、商品價格標簽等,根據需要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第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的商業、郵電、金融、交通、衛生等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用哈薩克語接待哈薩克族顧客及病員,或提供翻譯服務。第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哈薩克語廣播、電視,哈薩克文報刊、雜誌,哈薩克語影視節目的采編工作。

自治縣廣播、電視等新聞宣傳媒介要組織宣傳推廣運用哈薩克語標準音,辦好哈薩克語廣播電視節目,豐富節目內容。在自治縣境內公開場合宣傳報道或自辦節目,必須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

自治縣的書店和郵政部門做好哈薩克文圖書、報刊的發行、投遞工作,滿足哈薩克文讀者的需求;檔案館、文化館、各學校圖書館要充實哈薩克文圖書、報刊、雜誌、資料的儲藏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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