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檢查督促本條例的實施;
(二)制定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和措施;
(三)檢查指導哈薩克語言文字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影視、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組織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業務考核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哈薩克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促進哈薩克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推廣工作;
(六)檢查指導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情況,協調有關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系;
(七)負責翻譯重要會議的文件材料、有關法律法規、上級黨政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翻譯的資料。第八條 自治縣在政治、經濟、司法、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出版等領域中,倡導學習和使用哈薩克語言文字,並將其作為考核、選拔哈薩克族幹部的標準之壹。第九條 自治縣招生、招工和選拔、錄用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時,要提供哈薩克、漢兩種文字試題,應試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其中之壹或兩種語言文字答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能夠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公民。第十條 自治縣制定頒布的單行條例和自治縣國家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公告、宣傳材料等,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鄉、村的上行文書,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的任何壹種,也可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內哈薩克族聚居的鄉、鎮,制定和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等,應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第十壹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召開重要會議或集會,懸掛哈薩克、漢兩種文字會標;會議用語、會議材料應當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第十二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級組織及駐本自治縣省地直屬單位的公章、文頭、牌扁、獎狀、錦旗、標語、證件、單位和科室名稱等要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並寫“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全稱。
自治縣境內縣城、鄉鎮的主要街道名稱、門牌、界碑、路標、公用設施、公***場所、交通標誌和汽車門徽等,應當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第十三條 自治縣境內生產的產品名稱、商標、說明書、商品廣告以及服務行業的經營項目、商品價格標簽等,根據需要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第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的商業、郵電、金融、交通、衛生等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用哈薩克語接待哈薩克族顧客及病員,或提供翻譯服務。第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哈薩克語廣播、電視,哈薩克文報刊、雜誌,哈薩克語影視節目的采編工作。
自治縣廣播、電視等新聞宣傳媒介要組織宣傳推廣運用哈薩克語標準音,辦好哈薩克語廣播電視節目,豐富節目內容。在自治縣境內公開場合宣傳報道或自辦節目,必須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
自治縣的書店和郵政部門做好哈薩克文圖書、報刊的發行、投遞工作,滿足哈薩克文讀者的需求;檔案館、文化館、各學校圖書館要充實哈薩克文圖書、報刊、雜誌、資料的儲藏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