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民法論壇精華貼之壹<br/></strong>(壹)<br/><br/>1.乘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求償?<br/>壹輛公***汽車在正常運行時被壹輛違章行駛的貨車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傷。王某的損失應當由誰賠償?為什麽?<br/>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賠償<br/>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貨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br/>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貨車車主賠償<br/>D.王某可以分別要求公交公司和貨車車主全部賠償<br/>答:應該選A。B-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盡管發生了競合,但不構成連帶責任的要件;C-以侵權之訴就可以;D-兩份賠償,違背了民法中補償性賠償的原則。<br/>2.合同法中有兩個問題不懂<br/>(1)合同法中的轉讓在途貨物,在合同中約定具體交貨地址,如運輸的目的地,那麽貨物風險是以合同成立時還是交貨時轉移呢?<br/>(2)試用買賣中,貨物的交付是否應該以合同成立時算? 如果是的,那麽貨物風險和孳息應該歸賣方所有吧。<br/>答:買賣在途貨物的,無論運輸目的地是否與買受人要求的最終貨物交付地點吻合,在途買賣的性質沒有變,都是單證交易而不是實物交易。風險以合同成立時轉移。 <br/>試用買賣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與買受人試用的行為不是交付行為,在試用期滿買受人表示購買的,其交付方式適用第140條簡易交付規則,因而試用期間的標的物風險和孳息歸屬歸所有人,而非買受人。<br/>3.什麽是不真實的意思表示<br/>我不明白到底什麽是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基礎班的練習題認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誤將贗品作為真品出賣的行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請問判斷標準是什麽?<br/>答:意思表示問題確實是民法上的壹個重大的疑難問題,所謂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壹致的情況。現在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詐、脅迫等外部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上,表現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二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有三種情況:真意保留,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為開玩笑的行為;虛偽表示,即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行為,指行為人將其真意隱藏在虛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br/>4.擔保物權壹案例<br/>甲需投資向乙借款10萬元,並將自己價值10萬元的高檔家庭影院設備作抵押,並經過公證登記。在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的頭壹天,甲由於急需投資,在沒有通知乙的情況下,將家庭影院以10萬元價格轉賣給不知情的丙,雙方當即交貨付款。甲當天將貨款用做投資。第二天乙向甲催款,方知家庭影院已經被轉讓。乙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該套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權。<br/>問:<br/>(1)丙是否取得該套家庭影院的所有權?為什麽?<br/>(2)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麽? <br/>答:(1)分兩種情況:其壹,根據《擔保法》49條第1款,抵押物已辦理登記的,轉讓行為原則上無效;其二,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從而達到補正轉讓行為並使之有效的目的。這樣受讓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丙可以取得家庭影院的所有權。<br/>(2)乙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依據是擔保法解釋67條。<br/>5.什麽是死因贈與?<br/>答:死因贈與是特別贈與的壹種,即因贈與人之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是贈與人生前訂立契約,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而生效力的契約。就其以無償給予財產為內容來說與壹般贈與相同,但其將應屬於繼承人之財產而贈與他人則與遺贈類似,但遺贈為單方法律行為,死因贈與則為契約,二者還是根本不同的。<br/>6.關於抵押物的滅失,《擔保法》與《民通意見》114、115條似有沖突<br/>《民法69講》中講抵押物滅失,抵押人沒過錯不承擔責任,抵押權人僅得就賠償金行使物上請求權,但《民通意見》114條“ 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兩者不是相矛盾嗎?<br/>再有民法69講上說(p208)“抵押人轉讓抵押物不以抵押權人同意為要件,抵押權人不同意不影響轉讓效力”但民法通則上115條“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壹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壹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又有矛盾了?<br/>答: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擔保法相對於民法通則是特別法,因次,二者規定有沖突時,應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依照此原則,民法69講上的說法是正確的。另外,抵押物滅失,抵押人沒過錯不承擔責任,根據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仍得就賠償金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不是物上請求權。妳第壹段中的引用錯誤。<br/>7.未經壹方同意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同債務嗎?<br/>甲女與乙男為夫妻,乙男在外跑業務但從未說自己賺錢,某日與甲女商量要買房,結果二人只有現金10萬元,乙要買60萬元的房子,甲不同意,不想借錢,乙說那就不用妳管了,後來乙弄到錢買了房子,不久甲乙因故離婚,乙友丙拿出壹借條說當初買房子時借乙50萬元,要求他們***同償還,甲說我不知此事,與我無關,試問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所負債務能作為夫妻***同債務嗎?<br/>答:用於***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同債務,除非甲女向丙明示。參見婚姻法解釋(二)24條、解釋壹18條、婚姻法19條的規定。<br/>8.請教壹下幼兒園的監護責任問題<br/>二個小孩在幼兒園打架,互相造成傷害。教師有責任。題中的答案是監護人應當負主要責任,幼兒園負適當責任。根據是民法通則133、160條。但我認為家長已經將小孩委托幼兒園,監護責任應該已經轉移。而且不屬於無償委托。再問了幾個法院的同誌,說他們經常判的會是幼兒園負主要責任。我現在有點無所適從。到底誰對誰錯。請幫我講解壹下。<br/>答:小孩的父母是他的法定當然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其父母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幼兒園有過錯,適當承擔責任,而不是監護權轉移。<br/>9.是服務商標還是銷售商標?<br/>某內衣專買店註冊的“活得好”商標屬什麽商標?<br/>A、服務商標B、銷售商標。請問選哪個?<br/>答:03指定用書將商標種類分為:1、平面商標(平面視角特征)和立體商標(立體視角特征);2、商品商標(用在有形的商品上,區別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服務商標(用於無形的服務項目上,區別服務的提供者);3、集體商標(用於區別組織成員)、證明商標(監督性組織提供給組織外的單位或個人,用於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特征)。 結合本題,專賣店不進行生產,只提供銷售服務,選A較合適。這是2000年題目,銷售商標學理上承認,我國法律上不存在,此題有爭議。<br/>10.求教專利權的問題<br/>專利權保護期是自申請日起算的,而專利權生效是公告之日,是否申請日至生效日這段時間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行為也構成侵犯專利權呢?為何要從申請日計算期限呢?另有壹問:假冒他人署名發表作品,在別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這種行為是否也同時構成侵犯他人姓名權?<br/>答:專利權保護期是自申請日起算的,而專利權生效是公告之日,申請日至生效日這段時間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按照專利法第13條規定處理。假冒他人署名發表作品是侵犯姓名權,在別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這種行為是侵犯署名權。<br/>11.如何區分《著作權法》第46、47條規定的情形及責任?<br/>答:前者只承擔民事責任,侵犯的是作者權利;後者承擔綜合性的法律責任,侵犯的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二者確實要分開,這是常考的.<br/>12.合同法必考題請教老師<br/>(1)甲欠乙10萬元,以壹輛汽車質押,汽車因意外事故滅失,得保險費2萬元,是否:甲對2萬元有優先受償權,另外8萬元轉為普通債權?<br/>(2)甲買了壹個質量存在缺陷的熱水器,現發生爆炸,人受傷,財務也得到損失,請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136條與產品質量法)<br/>(3)下列哪些承諾行為不發生承諾的效力a撤回承諾的通知因送達的原因後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未及時將情況通知承諾人。b承諾因送達的原因於要約有效期限屆滿後到達要約人,要約人將情況通知了承諾人。<br/>答:第壹,對2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余的8萬可以要求它提供新的擔保,如果沒有的話,就轉為普通債務<br/>第二,訴訟時效是2年,因為產品質量法上有規定,相對於民法,產品質量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br/>第三,二者都不發生承諾的效力。前者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三版下冊第745頁;後者參見合同法第29條。<br/>13.無因管理兩題<br/>(1)既對別人有好處,又對自己有好處的是否成立無因管理?<br/>(2)當壹個人已盡力去為鄰人的房屋做修繕工作,卻未能挽救房屋毀損的命運,能否成立無因管理?<br/>答:(1)可以成立。<br/>(2)應該形成無因管理之債。<br/>14.繼承法的壹個問題<br/>A男和B女為夫妻,兩人有兒子C。A男死亡,B女對公公甲、婆婆乙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甲乙還有女兒D和E。現在甲死亡,誰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br/>答: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 <br/>第壹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br/>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r/>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br/>故此答案應該是B、C、D、E和乙都是第壹順序繼承人。<br/>15.不動產風險負擔采用交付主義還是登記主義?<br/>答:物權轉移是登記主義,風險是交付主義,因為占有人負有“占有照顧義務”,否則顯示公平。因為對於不動產的出賣人而言,轉移所有權是他的主要義務,如果只是交付,而沒有轉移所有權,由未履行主要義務的壹方承擔風險更合理。商品房則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11條規定,商品房風險負擔采交付主義。(69講381頁)。<br/>16.汽車屬於準不動產,不可以設定質押,這種說法對麽<br/>答:不對。汽車屬於動產,可以質押。在此會產生質押與抵押的競合。<br/>17.該抗辯成立嗎?<br/>甲將其租賃給乙的房屋賣給丙而未通知乙,在甲、丙辦完產權證後,乙主張優先購買權,請問丙能夠用善意取得來抗辯乙的主張嗎?<br/>答:按民法通則解釋118條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因為法律規定了房屋租賃中承租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實際上構成對所有人處分權的壹種限制。<br/>18.有關保證期間的疑問<br/>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br/>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br/>不是說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而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之規定--參見《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壹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如何理解?<br/>答:這是《擔保法》的壹個錯誤,因此《擔保法解釋》給予了修正。<br/>19.請問壹個關於監護的問題<br/>當單位為監護人時,且未盡監護責任時,被監護人負有侵權之責時單位能免責嗎?<br/>答:高法《關於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電話答復》:單位盡到監護責任時,不承擔責任。說明單位作為監護人的免責條件:盡到監護責任。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當然要承擔責任。而自然人作為監護人,即使盡到監護責任也要承擔責任,只是可以減輕而已 。<br/>20.什麽是代辦托運?代辦托運的合同的當事人是誰?代辦托運與代理有何關系?<br/>答:代辦托運是指在買賣合同中異地交付的,根據雙方約定,由出賣人代為買受人尋找承運人、並向承運人交付標的物,由承運人運送到買受人指定地點的行為。<br/>代辦托運的法律意義:是出賣人受買受人委托、以買受人名義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出賣人的簽約行為是履行基於買受人授權的代理行為。<br/>將標的物交付第壹承運人是標的物所有權、風險轉移的時間界限。<br/>21.贈與合同的問題<br/>在贈與人向被贈與人(公益性質的贈與)作出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後,又未履行贈與的義務時,由於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我認為贈與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認識對嗎?<br/>答:因為是諾成合同,無論贈與的性質是什麽,都承擔違約責任。只是在非公益性、具有道德義務和公證合同的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罷了。<br/>22.民法69講第139頁<br/>例1?甲乙丙丁四人合夥打傷戊,導致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0萬元。現戊訴甲乙丙至人民法院。<br/>例2?設在例1的訴訟中,戊明確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賠償責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賠償責任。<br/>例3?設例2 甲訴訟中,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丁本應該承擔的責任是3萬元,則甲對戊承擔的最大責任可能是多少?(答案:7萬元)<br/>例4?設例3中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甲乙丙丁四個侵權人的責任範圍難以確定,則甲對戊承擔的最大責任可能是多少?(答案:7.5萬元)<br/>請教例4中的7.5萬元是怎麽計算出的?<br/>答:甲訴訟中,由於法院無法確定***同侵權人的責任範圍,因此推定各***同侵權人內部責任平均為2.5萬,而此時由於戊明確放棄丁的任何賠償責任,因此甲乙丙在放棄範圍內免責,即對丁的2.5萬元免責,所以甲乙丙之間的連帶責任為10-2.5=7.5萬元,這也是甲對外可能承擔的最大責任。<br/>23.壹道典型案例<br/>甲與乙毗鄰而居,乙得病需錢治療,甲便給乙送去3千元,並對乙說:“妳先用著,以後再說。”乙接收並表示謝意。三年以後,甲與乙因口角鬧翻,甲要求乙返還3千元,乙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br/>A.甲與乙之間構成不當得利關系<br/>B.甲與乙之間構成贈與關系<br/>C.沒有過訴訟時效,因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br/>D.甲與乙之間構成借貸關系,但甲因時效而喪失請求法院強制乙返還借款的權利<br/>答:按照題義,甲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不成立贈與合同;乙得到3000是基於甲的意思,屬於合法持有,不成立不當得利。屬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10年、20年均可),但要給貸款人合理的準備時間。在合理時間屆滿仍不返還的,此時,貸款人行為侵犯借款人的合同權利,“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選C。<br/>24.有關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問題:何為補充賠償責任?<br/>答:這裏的補充賠償責任是指非主要責任,侵權責任由第三人造成侵權人當然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是為了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在保障義務人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也應承擔壹定的責任,但此責任有別於侵權人的責任,是壹種補充性的責任。<br/>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貼子已經被作者於2006-8-14 11:50:34編輯過][/color][/align]
wyl_198471 發表於 2006-8-14 11:45
<b>民法論壇精華貼之二</b><br/>(二)<br/><br/>1.《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的兩年與《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壹年有什麽區別?<br/>答:《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的,由於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產品責任,訴訟時效是兩年。這裏的產品責任與《民法通則》規定的產品責任侵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的產品責任是壹脈相承的,又因為《產品質量法》是特別法,所以由於產品缺陷造成的產品責任侵權案件訴訟時效是兩年。這與《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質量不合格未告知的訴訟時效壹年是有區別的。<br/>另外,由於產品質量的瑕疵導致違約之訴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br/>2.在有字號的合夥訴訟中,以字號為被告,還是以***同合夥人為被告?<br/>答:應以***同合夥人為被告。因為,《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6條規定晚於《民法通則》第45條的規定。按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6條。<br/>3.承包的果園是否可以作為遺產對待,是果園還是果樹或者是果子?<br/>答:遺產是被繼承人死後遺留的合法財產。承包果園人對於果園沒有所有權,只有承包經營權,所以果園的承包的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但是承包果園的收益(如成熟的果實和投入的資金),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br/>4.張某發現A廠產品廣告上印有其子照片,便同A廠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A廠拒絕,稱廣告是B廣告公司制作的,而廣告公司稱照片是業余攝影愛好者楊某提供的,經法院查明,照片是楊某經幼兒園的老師同意後拍攝的。本案中的被告應為誰?<br/>答:A廠、B廣告公司,楊某為***同被告,因其***同侵犯了張子的肖像權。<br/>5.合夥企業經營中的收益,到底是***同***有還是按份***有?<br/>答:在未進行分割前,為***同***有。<br/>6.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不善的具體情形。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或以社會經驗,常人的管理職責如何區別的問題?<br/>答:重大過失就是以社會經驗和常人的管理職責為標準的,如:常人應當註意到的,管理人卻沒有註意到,這說明他有重大過失。因為無因管理之債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中,管理人才負擔賠償責任。<br/>7.無因管理中,請求支付必要費用是否包括誤工損失費?如當事人提起誤工損失費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br/>答:可以成立。因為無因管理中,可以請求必要的費用和損失,而誤工費用當然可以主張。<br/>8.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後接受轉委托的第三人造成貨物毀損的在第三人有過錯與無過錯的情況下應分別怎樣處理?<br/>答: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委托人直接對次受托人進行指示。如次受托人有過錯,受托人對委托人承擔責任;如次受托人無過錯,委托人不能要求次受托人承擔責任。 <br/>9.壹方乘人之危與他方訂立合同,侵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未侵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否無效?<br/>答:侵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未侵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按乘人之危應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br/>10.何謂請求權?為什麽貨幣不發生返還請求權之訴?<br/>解答: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貨幣可以發生返還請求權之訴。<br/>11.監護人盡了職責,被監護人若侵權,可適當減輕監護人的民事責任,賠償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如監護人未盡職責,損失是否也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呢?<br/>解答:此時,如果被監護人有財產的,也應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但這種情況下,並不排除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應當對被監護人承擔的責任。<br/>12.甲立下壹份遺囑,指明將財產中房屋壹問贈與某乙,並附加說明,該份遺囑的生產時間從甲死亡時為,怎樣理解該遺囑屬於既不附條件又不附期的民事行為?<br/>解答: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該條件成就時民事行為才開始生效,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強調的是附期限到期日為該民事行為才開始生效,本題當中甲的贈與行為並沒體現出有附加條件上是附加了壹些說明,即起到壹些註解的作用所以遺囑的生效時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應以甲死亡時為準。<br/>13.連帶責任的分類和分別處理的方式?<br/>解答:首先要理解什麽是連帶之債。連帶之債是指以同壹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民法通則》規定,發生連帶債務,須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形式常見於合夥關系、***有關系、代理關系、雇傭關系與擔保法律關系中。因為連帶債務對外(債權人之權利)對內(債務人內部關系)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連帶債務的對內效力主要有:壹是對於連帶債務人之壹人因清償、提存、抵銷、混同、免除以及訴訟時效完成等,而使債務部分或全部終止的,對全體債務人發生效力,其他債務人得免除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二是在連帶債務人內部,仍是按份之債。若連帶債務人之壹人因清償就其他債務人各自承擔的份額,有請求償還的權利。<br/>14.在沒有委托關系為基礎的情況下,授權行為是否可以有效?<br/>解答:首先我想說明此問題本身的發問很模糊,我想妳問的可能是代理關系不明時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如越權代理,無權代理行為若經被代理人授權追認後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此時代理人與相對人的民事行為是有效行為。<br/>15.授權行為、代理行為、委托行為三者之間是什麽關系?<br/>解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代理行為要有本人(即被代理人)授權明確代理權限,而委托行為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壹定的行為,所以在委托合同當中即有委托行為也有代理行為和授權行為。<br/>16.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因過錯給第三人造成損失,責任如何承擔?<br/>解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由於過錯無論給第三人或者是被代理人造成損失都要承擔責任。<br/>17.合夥負責人違反合夥協議對外行為,對合夥是否有效?<br/>解答:如果合夥負責人違反合夥協議對外實施的民事行為若相對人知道合夥負責人無權作為仍與之為壹定的民事行為,那麽此行為對合夥組織或全體合夥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則此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產生法律效力,而其他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負責人的過錯程度而向其追償損失。<br/>18.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br/>解答:過失在刑法當中是壹種主觀罪過形態,在民法當中是壹般侵權當中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而意外事件壹般是阻卻違法事由的法律事實。<br/>19.何謂普通法?何謂特別法?<br/>解答:在我們國家普通法指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部門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而特別法是相對於普通法而言,如合同法相對於民法等。<br/>20.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有何不同?<br/>解答:個人合夥是壹種民事行為,由民法通則來調整,而合夥企業是壹種商事合夥,由合夥企業法調整。壹般情況下個人合夥大都是臨時性的,並且很多合夥形式非要式行為,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記,這種合夥行為某壹目的壹成就那麽合夥也隨之結束,缺乏長期性和穩固性,而合夥企業需經過壹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在組織形式上比個人合夥更為嚴密,壹般有自己的合夥協議、經營場所,營利性目的明顯。<br/>21.宣告死亡撤銷後要返還原物,此時原物的孳息是否也應返還?<br/>解答:從物權原理可知孳息是從屬於原物的當然應該返還,但原物的所有人應給相對人適當補償。<br/>22.我不清楚事實行為,如果某行為是事實行為將會引起什麽樣的法律後果,是有效、或無效?<br/>解答:事實行為是相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壹種民事行為,它不以設立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但事實行為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例如無因管理在性質上是事實行為,也就是說雖無意思表示,只要有管理事實就發生無因管理之債。<br/>23.個人合夥或公司超範圍經營造成損失責任有誰承擔?未造成損失是否有效?<br/>解答:個人合夥或公司超範圍經營如果違反國家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則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經營雖然超範圍經營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害則此經營行為為有效行為。<br/>24.單方行為是否可以有償?<br/>解答:單方法律行為與是否有償根本就不沖突,當然可以有償。<br/>25.買賣不動產的合同,登記與否是否為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br/>解答:買賣不動產合同和買賣動產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只要合同雙方主體地位適格合意表示壹致則合同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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