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直接變更為個體工商戶。運作模式是:註銷企業,按照建立個體工商戶的程序註冊新公司。選擇新名字時,優先選擇原字號的名字。註冊商標也可以按規定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第壹,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法定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名稱,或者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也可以經營。也就是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前提條件,而不是個體工商戶的前提條件。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為同壹人,且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和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出資人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換句話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個體工商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與投資者融為壹體,已經不能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要求,只能適用於小規模的經營實體。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委派他人擔任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這壹規定表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僅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而且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個體工商戶不能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另壹方面,雖然個體工商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著近年來外國人登記手續的簡化,提供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的情況逐漸淡化。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總體規模普遍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和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可以以企業本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個體工商戶能否作為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壹直是國內民法學者爭論的對象。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是有限的。更多的是個體工商戶以公民個人的名義進行合法活動。事實上,國內很多法律專家都提出,個體工商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此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從而以企業的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壹般不能以企業的名義成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的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不同。其實這也是投資者比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值得壹提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必要條件,不會根據任何部門的要求而改變。但由於情況復雜,是否建立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爭議較多,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法》僅規定了原則。
根據執法情況,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稅務機關沒有提出要求的,可以不進行核算。另外,在稅收政策方面,由於我國稅收法律制度是壹個相對獨立的體系,與市場主體法律制度之間沒有統壹的銜接。稅務機關認定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並不是根據企業不同的市場主體地位來劃分的。壹般來說,個體工商戶難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如何將市場主體立法與稅收立法有機結合,是今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值得探討的問題。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直接變更為個體工商戶,但是投資人可以向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獨立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