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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路人拍照是否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

很多情況下,對路人拍照,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侵犯肖像權: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使用肖像權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未經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為才是合法的。

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和姓名權壹樣,都是專有權。個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復制、傳播、展覽等。公民的肖像權應當得到公民的認可,否則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給別人拍照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攝),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使用,但也構成侵權,比如影樓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戶的照片。

第三,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權利的含義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通過攝影或造型藝術手段反映包括五官在內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權是人格權的壹種,是自然人制作肖像的權利和使用標準形式的權利。

法律肖像是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轉化或衍生公民的物質利益。對公民肖像權的法律保護是基於肖像權從多方面反映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法》的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侮辱其肖像。

警察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擅自使用受害人肖像,可以先協商。拒不撤銷的,可以依法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肖像權的特征

1.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肖像權和肖像權。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沒有肖像權,是因為沒有能夠獨立反映其外貌的客觀“肖像”。(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壹個人的肖像,而是指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信譽、產品質量等綜合情況和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有壹種財產利益,是由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派生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壹定程度上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也是壹種有標記的人格權,具有草根性。基本功能是用外貌形象識別性格,從而識別每壹個具體的自然人。(而姓名權就是通過文字符號來識別人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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