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在實踐中,商標法是專門用來保護註冊商標的,註冊商標指的是壹切已經經過登記備案作為品牌的標誌來使用的圖形、文字、聲音等,那麽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麽?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壹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1、註冊原則
註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壹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壹是註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壹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采用的是註冊原則。
2、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註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壹。既然商標專用權基於註冊而產生,而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人又並不總是壹個,那麽,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後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壹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壹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註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註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壹種適當的補充。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裏的壹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壹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
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範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於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壹條和第三十四條關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於不得以“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註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
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壹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壹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壹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4、自願註冊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與否,完全
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註冊。本註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願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註冊原則或全面註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國實行的是全面註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註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於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註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願註冊原則。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自願註冊原則,而是在自願註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壹步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部分與人
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註冊,是我國《商標法》的壹個特點。
5、集中註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註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壹。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註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壹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註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註冊工作統壹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註冊,明確了集中註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於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6、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並行的原則
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又壹個突出特點。《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行保護的原則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糾紛提供了便利,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上述六項原則貫穿在《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中,構成我國商標權利保護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