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011號 發布時間: 1988年08月06日 狀態: 有效 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壹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壹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壹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壹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壹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附件: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範圍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 、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 、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 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 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 之壹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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