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述信托財產的主要特性(壹)轉讓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財產由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托財產的首要特征是轉讓性,即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信托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信托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托財產在信托行為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於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托無法設立。其次,要求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屬於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雖然客觀存在,但不屬於信托人所有,則因信托人對該財產不享有處分權而無權將其轉移給受托人,信托無由成立。第三,信托財產的轉讓性要求凡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都不能成為信托財產。(二)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財產在信托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於信托財產。例如,如在信托設立時信托財產為不動產,後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將其出售,變成金錢形態的價款,再由受托人經營而買進有價證券。在這種情況下,信托財產雖然由不動產轉換為價款,再由價款轉換為有價證券,在物質形態上發生了變化,但其並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托財產的性質。信托財產的物上替代性不僅使信托財產基於信托目的而在內部結合為壹個整體,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托財產的性質,而且使信托財產在物質形態變化過程中,不因價值量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其性質。(三)獨立性。信托財產最根本的特征在於其獨立性。信托壹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壹項獨立的財產。就信托人而言,其壹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托財產完全獨立於信托人的自有財產。就受托人而言,其雖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由於他並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財產所有權而帶來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種信托財產必須獨立於其自有財產。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財產也應各自保持相對獨立。就受益人而言,其雖然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壹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益人並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即使信托法律關系終了後,信托人也可通過信托條款將信托財產本金歸於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財產也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由於信托財產在事實上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維持主要是通過區別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自有財產來體現的。二、信托財產分類主要有哪些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壹些或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壹種自然權益)。三、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區別在哪(壹)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同。信托關系依法成立後,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權能即發生分離,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委托人享有基於信托財產所有權產生的、旨在保護信托財產權益的獨立請求權。這也就是說,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財產的所有權完全由受托人獨立享有。(二)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和其固有財產享有的權利不同。對信托財產,受托人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享有占有、使用、處分權,以及基於這些權利產生的請求權;對其固有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以及以其固有財產為內容的獨立請求權。(三)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因此,受托人行使這些權利必須以履行自己的承諾和法定義務為前提條件;對於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任意支配和處置。(四)財產收益的歸屬權不同。信托財產的收益歸屬於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財產的收益權屬於受托人。第五,所擔保履行的債務不同。信托財產僅為由其本身產生的債務擔保,而不得為其他任何形式產生的債務擔保;受托人固有財產為受托人的債務擔保。(五)受托人還須將信托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獨立。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必須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後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簡述信托財產的主要特性。信托財產的特性說明了它和自有財產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第七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食堂員工個人工作總結
在學校黨支部、校委和總務處的正確領導下,在各部門和全體師生的大力支持下,食堂堅持認真學習實踐“xxxx”重要思想和xx會議精神。全體服務人員始終堅持服務宗旨,以育人為己任,保證生活質量,創造效益,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師生身體健康,保證貧困學生的基本生活。食堂全體幹部職工團結壹致,不懈努力,勤奮踏實,使食堂圓滿完成了學校下達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