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範圍經營有哪些行政處罰?
超出經營範圍的,按無照經營由查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
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倉儲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工商行政處罰的內容有哪些?
(1)事情的名稱:
1,未經核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商事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2.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已設立的代表機構有違反代表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3.未經登記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
4.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5.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經銷無合法憑證的進口商品;
7.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
8、利用合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9、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
10,為侵犯商標專用權;
11,發布或者設計、制作、發布違法廣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廣告活動的行為;
12,為違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行為;
13.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或者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訂立企業動產抵押合同或者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行為;
14,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
(2)懲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程序:
工商(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工商(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公民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工商(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所以壹定不能超範圍經營,否則涉及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經營類別的營業執照,那麽就要先變更經營範圍。只有改變了相應的經營範圍,那麽相應產品的銷售才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也是為什麽要改變經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