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名稱侵權怎麽處罰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公司名稱被侵犯的行為有哪些1、非法幹涉企業名稱設定權。企業對其名稱具有獨立的設定權,只要企業在設名稱權定自身的名稱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只要名稱符合真實性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他人不得非法幹涉。2、非法幹涉企業變更名稱權。企業對其名稱權有依法變更的權利,只要不違背國家設立企業名稱權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他人不得非法幹涉。3、非法幹涉企業使用名稱權。這其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權是壹種獨占使用權,除企業自身外,其他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該名稱,否則構成侵權。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以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和盜用他人企業名稱兩種較為典型。(2)不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經部分或整體轉讓後,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而未使用的行為同樣是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4、非法幹涉企業轉讓名稱權。企業名稱權作為壹種財產權,具有財產的可轉讓性。按照《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隨企業或者企業的壹部分壹並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壹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三、公司名稱侵權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